郝玉香致山西省第八指导组李太阳组长及长治市公安局秦书伟局长的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5-04
导读:
潞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为何这样胆大妄为?充当诈骗犯罪团伙保护伞? 尊敬的李太阳组长并秦书伟局长:你们好! 针对潞城区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上下互相推诿、扯皮、有案不立、有案
潞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为何这样胆大妄为?充当诈骗犯罪团伙保护伞?
尊敬的李太阳组长并秦书伟局长:你们好!针对潞城区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上下互相推诿、扯皮、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诈骗犯罪团伙长期逍遥法外,导致反映人(受害人)在潞城区公安分局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问题。于2021年4月1日,以互联网形式向长治市公安局秦书伟局长进行了反映。
在市局、省厅的直接督办下,潞城区公安分局才不得不对该犯罪团伙成立了“专案组”。
但把持该局的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也是该专案组的主要成员,三人认为受害人向秦书伟局长的网络实名反映是揭了他们的“短”,露了他们的“丑”,曝了他们的“光”。因此恼羞成怒,对市局的督办阳奉阴违,表面上每天假惺惺在“查”,每天在向市局汇报。但实质上却是暗地里帮助该犯罪团伙的扈新民、申连喜、李丙旺、白玉锁等成员相互串通一气,并按照该犯罪团伙成员指引的所谓“线人”寻求“假证”,妄想以此系列“假证”,来否定推翻报案人(受害人)掌握,并提供的数组证据链条;企图以此“假证”作为他们不予立案的依据,并妄想以此掩盖他们此前的有案不查、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失职、渎职的腐败行为;妄想继续包庇、纵容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情节特别恶劣、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犯罪团伙。
尊敬的李太阳组长并秦书伟局长:
在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特别是党中央在近期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这么严峻的高压态势下,潞城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三人为何还敢这样胆大妄为、违反政治规矩、违反纪律规矩、继续欺骗组织、欺骗长治市公安局、继续包庇特大犯罪团伙?杜世红、张仁方、王伟三人的行为,是否是“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案的行为?
扈新民、申连喜、李丙旺、白玉锁等人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不是本受害人说他们犯罪就犯罪,也不是潞城区公安分局的杜世红、张仁方、王伟等人说不成立就不成立。该团伙是否构成犯罪?一切拿事实、证据来说话,一切拿法律来界定。本受害人认为有必要把半年以前提供给潞城区公安分局的报案材料及数组证明再次向你们复述如下:
2001年4月26日,本受害人郝玉香以公开拍卖形式竞买到潞城店上镇政府集体企业“潞城白水泥厂”的所有权。
1999年才担任该厂的一把手、法人代表申连喜及财务人员李丙旺对此怀恨在心,于是纠集白玉锁、贾建国,伙同包工头扈新民等人,在该厂1996年就早已给扈新民的施工队结清此前该厂技改项目及其它工程工资款后,又阴谋策划,重新制造虚假账本,2000年重新伪造价值501万元的11份虚假《建筑工程决算书》,并依次进行虚假恶意诉讼。
2003年,四犯罪团伙代表扈新民将窝居了三年之久的所谓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为依据,(三年期中从未向本人进行过主张)突然将本受害人诉诸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此“依据”是申连喜、白玉锁、贾建国的“甲方”和扈新民的“乙方”共同“认可”的,因此,作为被告的本受害人败诉。此后本人又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直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本受害人在北京的价值1700多万元的私有房产)该案,本受害人均因苦无证据,一路败诉到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六十三岁的我和八十多岁高龄的老娘居住荒郊野外的破旧厂房内!
对此倾家荡产的冤情,本受害人数年来无数次往返奔波于市、省、北京的司法机关。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安部的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了本报案人的诉说,并仔细审阅了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嘱咐建议本受害人:此案已涉及刑事,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你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制造虚假《建筑工程结算书》诈骗进行报案,要求他们对此立案。
2019年我找到当时任潞城区公安分局曹乾局长,曹局长认真听取了受害人两个多小时的陈述后,嘱咐本人搜集证据、书写报案材料,送到公安局,他一定会认真查处!
本受害人于2020年12月份前,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该厂当时最原始、真实的技改项目施工资料!并且当时该厂成立的三人技改小组,其中就有两人,厂长周进魁及技改办成员高燕玲,给出示了证明,这些真实原始施工资料及关键证明,相互印证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一、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其一:
山西省潞城白水泥厂(1992)10号请示报告、(92)第10号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该厂的两份红头文件充分证明:该技改项目连工带料,附加添置技改的机器设备总投资才348.4万元!
况且,该项目的施工是由潞城的扈新民、壶关县杜有忠两个工程队来完成,两个工程队又是只负责(包工不包料)“清包”施工!扈新民与申连喜等人竟胆大包天,在伪造虚假《建筑工程决算书》时,不但将该厂当时的“料”及杜有忠工程队的施工价款全部归纳为扈新民一人“所有”外,而且还把总投资的348.4万元肆意伪造扩大成501万元!
此行为纯属诈骗犯罪行为!
二、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证据其二:
1、原该厂支部书记侯效芳;2、厂长周进魁;3、该厂技改办成员高燕玲;4、原该厂技改企业施工队负责人杜有忠等四人各自证明的这组证据,既相互印证该项目的施工,只是包工不包料的清包,又相互印证该项目是由两个工程队来完成,而不是扈新民的一个工程队来完成的!此行为纯属诈骗犯罪行为!
三、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证据其三:
1、原该厂技改办制做的《潞城县白水泥厂3万吨白色硅酸盐水泥技改工程土建部分建筑队逐日考勤登记表》;2、该厂技改项目中购买的各种原材料明细表;3、壶关建筑队人员开资花名表;4、《城关南建人员开资花名表》;5、《白色硅酸盐水泥技改工程进度日报表》;6、《账本启用表》。
这组证据又相互印证:该技改项目施工,既是清包,又不是扈新民一个工程队来完成!同时又相互印证两个工程队的清包工程款早已于1996年前均全部彻底结清!
时隔五年之后的2000年,扈新民又重新伪造此项目施工《建筑工程决算书》的行为纯属诈骗犯罪行为!
四、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证据之四:
本人近期又获取原潞城店上镇白水泥厂1996年最原始财务资料(收支平衡表)等最新证据。最新证据证明以下几点内容:
1、证明:潞城店上白水泥厂1996年2月2号(13号凭证),支付扈新民工程工资款15000元;2月24号(73号凭证)支付扈新民工程工资款7000元;12月25号(103号凭证)将53500元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因此,扈新民账户已经结“平”。该“平”字的含义是潞城白水泥厂此前所欠扈新民“工程工资款”已经彻底结清。
2、证明:扈新民在此“工程工资款”早已结清的情况下,又重新制作2000年与2001年的两份财务收入支出平衡账本纯属虚假伪造!纯属无中生有! 3、扈新民提供的2000年及2001年,两份收入支出平衡账本自相矛盾,同时又证明扈新民等人早在2000年就已骗取了当时的潞城店上白水泥厂2166954.99元。
3、其2000年的收入支出平衡账本显示上年结转二百一十六万多元(该账本纯属伪造),但该账本又显示“平”,也就是所欠扈新民的二百多万元已结清。(证明扈新民在1996年早已结清工程工资的情况下,又骗取该厂2166954.99元)
4、扈新民提供的2001年收入支出平衡账本又出现:欠扈新民1953523.09元。
上述充分说明该范围团伙,在虚假恶意诉讼时所提供的账本纯属虚假伪造!
五、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证据之五:
潞城市公安局二00四年五月十日出具的证明表明:扈新民的潞城市城关镇南关建筑工程队根本不存在!扈新民在11份工程决算书上加盖该工程队的印章,纯属私刻伪造!
由此可见,扈新民为实施诈骗、坑害受害人,不但虚构工程队,而且又私刻该工程队的印章!其犯罪行为可以讲到了疯狂的地步!
六、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证据之六:
代表原潞城白水泥厂法人申连喜及白玉锁、贾建国三人分别在同年、同月、同日、同一刻之内,代表“甲方”在项目之多、之繁的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上各自签署审查“情况属实”的签字。
何况,申连喜是在该技改项目已竣工、工程款已完全结清的五年多以后的1999年才来到该厂担任法人代表,对该厂的技改项目的具体项目一无所知。白玉锁、贾建国二人仅是该厂的普通职工,三人又均无任何专业资质、专业经验;其团伙炮制、伪造的11份虚假《建筑工程决算书》又无任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及建筑行业相关通则对建筑工程决算都做了以下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建筑工程结算书的必备要件:
发包方与施工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工程决算人必须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
施工图纸;
工程合同款的约定与调整及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价款的变更调整;
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的双方约定;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及工程量签证;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监理对工程量的签证;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方案;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及索赔价款结算方案;
合同以外零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方案;
工程价款决算书必须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该技改项目工程早已于1993年已完全彻底竣工,为何在时隔七年后的2000年底的12月份,才进行工程决算?
该诈骗团伙所炮制的11份虚假《建筑工程结算书》,是典型的实施诈骗行为的“道具”。
七、扈新民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证据之七: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扈新民对他在该厂技改项目“清包”工程最大的一项,“球磨机基座清包工程”在各项决算书中竟然遗漏掉。另外扈新民“清包”的该厂技改烟筒实际是55米,但在他的所谓“结算书”中 竟然降低了5米,变为50米。扈新民真可谓利令智昏、弄巧成拙啊!由此可见,该犯罪团伙为实施诈骗行为,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
本受害人对上述诈骗团伙十分清楚明白、有力、充分的犯罪证据及法律依据,连同报案材料一并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先后分别送给了潞城区公安分局,上至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杜世红,下至刑警队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
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的时间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材料及证据后,应当即时给报案人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七日之内立案,如案情复杂,报请局长审批签字,可延长一个月。
可潞城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12月16日,接到本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证据45天后的2021年1月30日,才给本人下达了《受案回执》。对这一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充分确凿的诈骗犯罪团伙,从本人报案至今已历时了五个多月,仍未做出立案决定书!其中猫腻何在?
潞城区公安分局只要对这些证据认真分析判断,并对该团伙的四名成员分别隔离审查,该案在一天之内就真相大白!
尊敬的李太阳组长并秦书伟局长:
本反映人上述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句句、件件属实!否则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本人也坚信事实终归事实,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纸永远是包不住火的。
潞城区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杜世红、刑警队长张仁方、副队长王伟三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包庇犯罪团伙、不给受害人伸张正义,而是给受害人“雪上加霜”。更为严重的是藐视党纪国法,公开对抗、挑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中的“着力在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讲话精神。三人实属潞城区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
望两位领导对本人的反映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对这些“害群之马”立案查处,并将该诈骗团伙早日绳之以法,以便净化潞城区政法系统的政治生态!
身份证号:140422195810200420
电话:13903553059
202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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