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烈山“2.20”翻船致三人死亡遇难家属信访材料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5-04
导读:
信访人: 董康,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仲新五巷5号,身份证号340621197203030336(系死者董向东之弟),电话:15956717668 刘雪平,女,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杨楼村孙花园西组(现住安徽省濉溪县恒大中央公园12栋2006室),
信访人:
董康,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仲新五巷5号,身份证号340621197203030336(系死者董向东之弟),电话:15956717668
刘雪平,女,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杨楼村孙花园西组(现住安徽省濉溪县恒大中央公园12栋2006室),身份证号412328197212041529(系死者孙德利之妻),电话15956187385
李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西关后大街196号,身份证号340621198410180059(系死者李明友之子),电话13625616161
被信访人:
1、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
2、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3、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
4、安徽省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信访请求:
请求依法依规对淮北烈山区“2.20”翻船三人死亡较大事故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淮北烈山“2.20”翻船致三人死亡较大安全事故至今发生二月余,淮北市烈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作任何处置。烈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行为。烈山区应急管理局存在未查先报、谎报、瞒报行为。烈山区公安分局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行为。烈山区政府存在对事故调查处理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称:“2021年2月20日14时30分左右,8名市民自备胶木船私自到洪庄塌陷区水域钓鱼,不慎船只侧翻,5人自救上岸,3人失联。”通报所述“自备胶木船、私自钓鱼”等描述并非事实,实际上涉案船只系鱼塘的生产船。鱼塘1名管理人员负责开船,载着3名鱼塘管理人员和另外5名市民驶往湖内私建的违建铁皮房游玩。当船只行驶至湖中心时,基于驾驶人员的醉酒未配备救生设施设备、严重超载的情形下,船只发生侧翻,导致发生“2.20”翻船事故。该局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进行通报,属未查先报、谎报、瞒报。
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淮安办(2021)1号文件《关于深刻吸取“2.20”翻船事件教训切实加强涉水行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所述“2021年2月20日14时50分左右,8名人员饭后驾驶自备胶木船私自到洪庄塌陷区水域钓鱼,不慎船只侧翻,5人自救上岸,3人溺亡。”该委所描述安全事故发生时间与烈山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安全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且将三人死亡较大安全事故称之为事件,该委未客观、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对领导决策存在严重误导,存在谎报、瞒报行为。
烈山公安分局接警后未及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事故发生后烈山公安局未在第一时间对涉事同船人员及鱼塘经营者进行询问、酒精检测,未及时调取周边监控,打捞船只,对违建房未调查处理。驾船人员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应立而不立案,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烈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存在不作为、慢作为行为。我们作为遇难者家属通过互联 网搜索与此事故相类似案件:(1)黑龙江嫩江县2015年8月5日翻船事故【(2015)嫩刑初字第204号】被告人隋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2)海南保定2021年2月15日发生的翻船事故,当事人已被批捕。而“2.20”翻船事故相关责任人目前却依然逍遥法外。
以上所映事实请求有关领导重视,指派监督部门介入调查,并请求上级部门或异地对事故重新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让三位遇难者安息!
信访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董康,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仲新五巷5号,身份证号340621197203030336(系死者董向东之弟),电话:15956717668
刘雪平,女,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杨楼村孙花园西组(现住安徽省濉溪县恒大中央公园12栋2006室),身份证号412328197212041529(系死者孙德利之妻),电话15956187385
李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西关后大街196号,身份证号340621198410180059(系死者李明友之子),电话13625616161
被信访人:
1、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
2、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3、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
4、安徽省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信访请求:
请求依法依规对淮北烈山区“2.20”翻船三人死亡较大事故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淮北烈山“2.20”翻船致三人死亡较大安全事故至今发生二月余,淮北市烈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作任何处置。烈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行为。烈山区应急管理局存在未查先报、谎报、瞒报行为。烈山区公安分局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行为。烈山区政府存在对事故调查处理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称:“2021年2月20日14时30分左右,8名市民自备胶木船私自到洪庄塌陷区水域钓鱼,不慎船只侧翻,5人自救上岸,3人失联。”通报所述“自备胶木船、私自钓鱼”等描述并非事实,实际上涉案船只系鱼塘的生产船。鱼塘1名管理人员负责开船,载着3名鱼塘管理人员和另外5名市民驶往湖内私建的违建铁皮房游玩。当船只行驶至湖中心时,基于驾驶人员的醉酒未配备救生设施设备、严重超载的情形下,船只发生侧翻,导致发生“2.20”翻船事故。该局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进行通报,属未查先报、谎报、瞒报。
淮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淮安办(2021)1号文件《关于深刻吸取“2.20”翻船事件教训切实加强涉水行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所述“2021年2月20日14时50分左右,8名人员饭后驾驶自备胶木船私自到洪庄塌陷区水域钓鱼,不慎船只侧翻,5人自救上岸,3人溺亡。”该委所描述安全事故发生时间与烈山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安全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且将三人死亡较大安全事故称之为事件,该委未客观、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对领导决策存在严重误导,存在谎报、瞒报行为。
烈山公安分局接警后未及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事故发生后烈山公安局未在第一时间对涉事同船人员及鱼塘经营者进行询问、酒精检测,未及时调取周边监控,打捞船只,对违建房未调查处理。驾船人员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应立而不立案,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烈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存在不作为、慢作为行为。我们作为遇难者家属通过互联 网搜索与此事故相类似案件:(1)黑龙江嫩江县2015年8月5日翻船事故【(2015)嫩刑初字第204号】被告人隋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2)海南保定2021年2月15日发生的翻船事故,当事人已被批捕。而“2.20”翻船事故相关责任人目前却依然逍遥法外。
以上所映事实请求有关领导重视,指派监督部门介入调查,并请求上级部门或异地对事故重新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让三位遇难者安息!
信访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信访人:董康、刘雪平、李涛
2021年5月4日
202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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