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不养,死后争遗产法院枉法裁判,扭曲事实天理公道、人伦何在
来源:百姓 编辑:小爱 时间:2023-04-12
导读:
本人曲继安身份证37010 41955 04202 616住址: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88号8号楼1单元302号我是举报人曲继安,案由为:遗嘱继承案。(我母亲生前有 2份自书遗嘱,2份视频。我父亲生前1份公证遗嘱)。 我举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友明。终审严重违犯
本人曲继安身份证37010 41955 04202 616住址: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88号8号楼1单元302号我是举报人曲继安,案由为:遗嘱继承案。(我母亲生前有 2份自书遗嘱,2份视频。我父亲生前1份公证遗嘱)。
我举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友明。终审严重违犯刑法 307条399条规定,为初审原告:曲继英、曲雪梅、曲雪芳、曲雪莹伪造本案事实,理由如下:(案号:(2019)01民终4105号)。
1、2019年5月20号现场开庭视频和终审判决内容严重不符。
2、我父亲在1996年3月8日立公证书,终审审判长胡友明在判决书写1992年2月7日,公证立了4年吗?(1992年2月7日是什么事?)互相串通抄写一审判决书内容。
3、判决书写曲继安说,后期的病历中都显示的吴连芬精神状态“良好”,这句话曲继安没说,是审判长胡友明伪造。解释:曲继英在起诉状写到:当时母亲状况“还好”。初审李永晶在判决书伪造“良好”。终审法官胡友明在判决书中又串通伪造曲继安说“良好”。
4、我母亲吴连芬生前所有住院病历,被上诉人曲继英伪造,所以,开庭时,我们律师提出:让法院调病历,胡友明说:谁给你们调病历,要你 师干什么。就这样,二级法院分别判决书都给曲继英伪造我母亲住院病历生效。解释:曲维英造假我母亲住院病历,曲继安在初审、终审分别提出质疑,这个质疑的焦点二级法院分别都给压下了,不叫我们说话。反而曲继英伪造2001年、2003年住院病历生效。2003年这个病历,我已递交帮曲继英伪造的名字“孙立香”。我母亲81年至2016年7本住院病历,3本门诊病历(2001-2016 年)所有病历,从没吃过精神病药及住过精神病医院,这些所有病历我已交法院都给隐瞒了。2019年5月20开庭,我们4个证人到庭,胡友明没让作证,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5、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内容有:1999年3月30日至1999年4月5日曾在山东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情况好转但未治愈。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6日,吴连芬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炎、慢性支气管炎、精神分裂症等。出院情况精神分裂症未愈。(解释:1999年3月30日至1999年4月5日这个病历,是因感冒住精神病医院,病历内有体温表为证,如果因精神病住院6天不能出院。)
解释:2003年4月28号病历,我母亲因呼吸道病入院呼吸道科,初审审判长李永晶和终审胡友明判决书分别写“入院”才诊断为肺炎、慢支、精神病?医院有这种程序吗?2003年这份住院病历判决书写的是因精神分裂症住呼吸道科。2003年呼吸科恰好我院有一个证人和我母亲住一个病房(间),证人到庭胡友明没让作证。2001年、2003年我母亲住院病历没有精神专业大夫诊断,不符合精神卫生法29条规定,那个医生随便写的要负法律责任。要求胡友明及初审审判长李永晶递交出2004年以后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新证明为证。这是法律规定。第5条终审胡友明照一审判决书抄的内容。
6、曲继英二个证人:武法斌、尚渝均证明吴连芬“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未愈”这四个字证人庭审没说,是初审李永晶品,终审胡友明分别伪造。尚渝在外地工作、证明不了我母亲以后的病情,武法斌是曲继英的姨表兄弟。第6条是终审审判长照一审判决书抄的。
7、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吴连芬“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长期未治愈。“且长期未治愈”。要求胡友明递交出2004年后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断证明。解释:我母亲白81年从临沂接回济南没有因精神病吃过药住过院,有个好的环境,是白然养好的。
8、判决书写曲继安称吴连芬老年后精神状况好转。这句话曲继安没说,是胡友明和李永品串通伪造。曲继安庭审说,2004年我母亲病好了。这里是说“2004年好了”。查终审开庭视频为证。
9、终审我交了8个证据,判决书写我一个新证据没有,终审把我母亲视频交给胡友明查看(手机)。一审终审我所递交证据都给隐瞒了。请查看一审、终审开庭视频及判决书。
10、违犯法律程序胡友明一个人审,请查看开庭视频。11、被上诉人曲继英答辩状内容:1969年长达精神病34年,这个34年正好到曲继安说2004年精神病好了。曲继英这个34年正到2003年。曲继英默认2004年我母亲病好了。1969年+34年=2003年。
曲继英答辩状又写到1969年至2015年精神病长达46年之久,因此可以“推断”该遗嘱是在吴连芬患精神分裂症未愈所立,因此可以“推断”。解释:推断是猜测不是证据,必须提交2004年后的证据,证明为证。
以上初审、终审再审已确定我母亲有精神分裂症为“早年”理由为:
1、所有判决书分别两级法院都明确写到:根据法院认定事实:吴连芬“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这里是确定“早年”。
2、曲继英起诉状:母亲精神还好。证明一真好。答辩状“因此推断”没有证据证明。
3、曲继英两个证人、证明“早年”有精神病。这里确定“早年”。
4、曲继安也认可我母亲“早年”有病,2004年后好了,解释:我母亲81年来到济南.从没有因精神病治疗过,是法官伪造判决书说治好的,我们没治疗过。再次表明给我母亲一个好的环境是自然养好的。我所递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法官都给隐瞒了,并且不让四个证人作证,我母亲两个视频、二份自书遗嘱,我母亲自己能以证明自己精神病好了。不然自书遗嘱,视频怎么出来的?要求曲继英及法官递交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残疾证及2004年后的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断证明,相反违犯刑法307 条399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规定。再次要求调查我母亲2006年住院病历,曲继英伪造模仿我母亲字体内容是:“吴吴连芬病历史属实实”
以上因为我母亲精神病好了,所以曲继英及判决书法官提交不出2004年后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断证明。
再审毕于军明知李永晶、胡友明触犯刑法,毕于军反而对李永晶,胡友明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初审、终审构成刑法,毕于军违反法律程序,不按刑法审理。我曲继安交的15个证据,毕于军在裁定书没有显示。再审曲继英提交意见称吴连芬患有精神分裂症终生未愈证据充分。曲继英提交的什么证据?我曲继安到现在不知道,毕于军也没有向我们质证。毕于军滥用权力,把曲继英的意见当证据,那一条法律规定意见能当成证据使用?
所有判决书法官串通分别伪造案由,遗嘱继续案伪造为“曲继英和曲继安的继承纠纷案”,并且曲继英虚假诉讼伪造我母亲的住院病历,分别都在判决书生效。所以案由伪造了,我曲继安递交一切证据在判决书都否认了,包括我父亲的公证遗嘱及我母亲的自书遗嘱等等……
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我父母亲遗嘱生效,赔偿我一切损失。追究一审李永晶、终审胡友明、再审毕于军法官刑事责任,因此案件已违犯刑法307条、39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规定,曲继安向您报案立案调查。对曲继英、李永晶、胡友明、毕于军按刑法调查处理,给我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书。
要求:我母亲自书遗嘱和我父亲公证遗嘱生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我一切损失费。曲继英退还我执行费、起诉费、律师费、我母亲医药费、侵犯我的名誉费、照顾我父母的误工费、抚养费等。不能让我父母白生她,养她小就得养老。
我举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友明。终审严重违犯刑法 307条399条规定,为初审原告:曲继英、曲雪梅、曲雪芳、曲雪莹伪造本案事实,理由如下:(案号:(2019)01民终4105号)。
1、2019年5月20号现场开庭视频和终审判决内容严重不符。
2、我父亲在1996年3月8日立公证书,终审审判长胡友明在判决书写1992年2月7日,公证立了4年吗?(1992年2月7日是什么事?)互相串通抄写一审判决书内容。
3、判决书写曲继安说,后期的病历中都显示的吴连芬精神状态“良好”,这句话曲继安没说,是审判长胡友明伪造。解释:曲继英在起诉状写到:当时母亲状况“还好”。初审李永晶在判决书伪造“良好”。终审法官胡友明在判决书中又串通伪造曲继安说“良好”。
4、我母亲吴连芬生前所有住院病历,被上诉人曲继英伪造,所以,开庭时,我们律师提出:让法院调病历,胡友明说:谁给你们调病历,要你 师干什么。就这样,二级法院分别判决书都给曲继英伪造我母亲住院病历生效。解释:曲维英造假我母亲住院病历,曲继安在初审、终审分别提出质疑,这个质疑的焦点二级法院分别都给压下了,不叫我们说话。反而曲继英伪造2001年、2003年住院病历生效。2003年这个病历,我已递交帮曲继英伪造的名字“孙立香”。我母亲81年至2016年7本住院病历,3本门诊病历(2001-2016 年)所有病历,从没吃过精神病药及住过精神病医院,这些所有病历我已交法院都给隐瞒了。2019年5月20开庭,我们4个证人到庭,胡友明没让作证,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5、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内容有:1999年3月30日至1999年4月5日曾在山东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情况好转但未治愈。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6日,吴连芬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炎、慢性支气管炎、精神分裂症等。出院情况精神分裂症未愈。(解释:1999年3月30日至1999年4月5日这个病历,是因感冒住精神病医院,病历内有体温表为证,如果因精神病住院6天不能出院。)
解释:2003年4月28号病历,我母亲因呼吸道病入院呼吸道科,初审审判长李永晶和终审胡友明判决书分别写“入院”才诊断为肺炎、慢支、精神病?医院有这种程序吗?2003年这份住院病历判决书写的是因精神分裂症住呼吸道科。2003年呼吸科恰好我院有一个证人和我母亲住一个病房(间),证人到庭胡友明没让作证。2001年、2003年我母亲住院病历没有精神专业大夫诊断,不符合精神卫生法29条规定,那个医生随便写的要负法律责任。要求胡友明及初审审判长李永晶递交出2004年以后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新证明为证。这是法律规定。第5条终审胡友明照一审判决书抄的内容。
6、曲继英二个证人:武法斌、尚渝均证明吴连芬“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未愈”这四个字证人庭审没说,是初审李永晶品,终审胡友明分别伪造。尚渝在外地工作、证明不了我母亲以后的病情,武法斌是曲继英的姨表兄弟。第6条是终审审判长照一审判决书抄的。
7、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吴连芬“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长期未治愈。“且长期未治愈”。要求胡友明递交出2004年后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断证明。解释:我母亲白81年从临沂接回济南没有因精神病吃过药住过院,有个好的环境,是白然养好的。
8、判决书写曲继安称吴连芬老年后精神状况好转。这句话曲继安没说,是胡友明和李永品串通伪造。曲继安庭审说,2004年我母亲病好了。这里是说“2004年好了”。查终审开庭视频为证。
9、终审我交了8个证据,判决书写我一个新证据没有,终审把我母亲视频交给胡友明查看(手机)。一审终审我所递交证据都给隐瞒了。请查看一审、终审开庭视频及判决书。
10、违犯法律程序胡友明一个人审,请查看开庭视频。11、被上诉人曲继英答辩状内容:1969年长达精神病34年,这个34年正好到曲继安说2004年精神病好了。曲继英这个34年正到2003年。曲继英默认2004年我母亲病好了。1969年+34年=2003年。
曲继英答辩状又写到1969年至2015年精神病长达46年之久,因此可以“推断”该遗嘱是在吴连芬患精神分裂症未愈所立,因此可以“推断”。解释:推断是猜测不是证据,必须提交2004年后的证据,证明为证。
以上初审、终审再审已确定我母亲有精神分裂症为“早年”理由为:
1、所有判决书分别两级法院都明确写到:根据法院认定事实:吴连芬“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这里是确定“早年”。
2、曲继英起诉状:母亲精神还好。证明一真好。答辩状“因此推断”没有证据证明。
3、曲继英两个证人、证明“早年”有精神病。这里确定“早年”。
4、曲继安也认可我母亲“早年”有病,2004年后好了,解释:我母亲81年来到济南.从没有因精神病治疗过,是法官伪造判决书说治好的,我们没治疗过。再次表明给我母亲一个好的环境是自然养好的。我所递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法官都给隐瞒了,并且不让四个证人作证,我母亲两个视频、二份自书遗嘱,我母亲自己能以证明自己精神病好了。不然自书遗嘱,视频怎么出来的?要求曲继英及法官递交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残疾证及2004年后的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断证明,相反违犯刑法307 条399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规定。再次要求调查我母亲2006年住院病历,曲继英伪造模仿我母亲字体内容是:“吴吴连芬病历史属实实”
以上因为我母亲精神病好了,所以曲继英及判决书法官提交不出2004年后精神专业大夫的诊断证明。
再审毕于军明知李永晶、胡友明触犯刑法,毕于军反而对李永晶,胡友明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初审、终审构成刑法,毕于军违反法律程序,不按刑法审理。我曲继安交的15个证据,毕于军在裁定书没有显示。再审曲继英提交意见称吴连芬患有精神分裂症终生未愈证据充分。曲继英提交的什么证据?我曲继安到现在不知道,毕于军也没有向我们质证。毕于军滥用权力,把曲继英的意见当证据,那一条法律规定意见能当成证据使用?
所有判决书法官串通分别伪造案由,遗嘱继续案伪造为“曲继英和曲继安的继承纠纷案”,并且曲继英虚假诉讼伪造我母亲的住院病历,分别都在判决书生效。所以案由伪造了,我曲继安递交一切证据在判决书都否认了,包括我父亲的公证遗嘱及我母亲的自书遗嘱等等……
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我父母亲遗嘱生效,赔偿我一切损失。追究一审李永晶、终审胡友明、再审毕于军法官刑事责任,因此案件已违犯刑法307条、39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规定,曲继安向您报案立案调查。对曲继英、李永晶、胡友明、毕于军按刑法调查处理,给我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书。
要求:我母亲自书遗嘱和我父亲公证遗嘱生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我一切损失费。曲继英退还我执行费、起诉费、律师费、我母亲医药费、侵犯我的名誉费、照顾我父母的误工费、抚养费等。不能让我父母白生她,养她小就得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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