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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不作为 借款人如何主张违约责任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9-06
导读: 近日,一起银行借贷纠纷案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据悉,2012年8月8 日,家住绵阳市高新区的赵帅在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贷款,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郭勇和赵帅二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15年12月11日赵帅归还了借款,

     近日,一起银行借贷纠纷案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据悉,2012年8月8 日,家住绵阳市高新区的赵帅在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贷款,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郭勇和赵帅二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15年12月11日赵帅归还了借款,为证明此款全部还清的事实,赵帅还专门将手机短信转发给了郭勇。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在收到款项后便出具了《结清证明》,并出具了《房屋他项权力证书注销申请表》,要求绵阳市涪城区房管局注销郭勇的《房屋他项权证》。

    2015年12月底,当赵帅再次与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继续贷款事项时,要求郭勇配合续贷,遭到郭勇拒绝后,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便非法扣留了郭勇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拒不归还,也不办理抵押解除手续。随后,郭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和赵帅告上法庭。

     2014年8月6日,赵帅与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赵帅向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申请借款700万元,待双方合同签订后,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依约发放了贷款700万元。同时,依据2012年8月7日什邡农商行与赵帅、王凤英、郭勇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赵帅、郭勇以共同所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36号的房屋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王凤英、郭勇、向莉、周航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8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赵帅未按合同内容偿还借款本息,按照合同内约定,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直接从赵帅开立的银行账户上扣款相应的金额,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郭勇声称该709万余元资金经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扣划到达银行账户之时,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抵押权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消灭,所以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郭勇房屋不再具有抵押权。可经主债务清偿后,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于2015年12月11日向赵帅支付的700万元的原因不详,而郭勇对此并未与什邡农商行订立任何形式的抵押合同,也并未设立抵押权。可见什邡农商行向赵帅支付的700万元,是在郭勇不知情、不认可的情况下完成的,与郭勇无关,郭勇对此700万元更没有设立抵押权的行为。那么,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又怎么能对房屋行使抵押权呢?

     针对2015年12月11日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向赵帅支付的700万元,郭勇没有与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订立抵押合同。经抵押人郭勇督促,债务人赵帅筹集资金,债权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扣收,使主债权709万元消灭,债权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抵押人郭勇房屋的抵押权消灭。

    在主债权消灭的情况下,在对案涉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情况下,在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700万元有控制权的情况下,自行处分该700万元,在未经郭勇同意的情况下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向赵帅支付700万元,不能认定赵帅未偿还借款。

    为此,郭勇于2021年4月29日就此事到银保监局进行举报,经过调查认定,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确实有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及银行监管规定的问题,不容置疑。

    其实,长期以来对于民众来说,借款途径当属银行为首选渠道。然而,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于地方上银行内部体制僵化,部分工作人员营私舞弊,通过银行借款诸多手续繁杂,导致合法机构的不合法问题,值得深究。并以此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处理办法,才是真正的解决民生,解决百姓的实质性问题。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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