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香再次致长治市公安局秦书伟局长公开反映信
尊敬的秦书伟局长: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本人于今年5月4日以互联网形式致您的公开反映信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在您的亲自督办下,潞城区公安分局不得不将本人对扈新民、申连喜、白玉锁、李丙旺等人制造虚假会计账本罪、伪造工程决算书、虚假诉讼罪等系列犯罪行为的报案进行“侦察”。
但潞城区公安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及办案人,记恨本人以互联网形式向您的反映,是揭了他们的短,曝了他们的丑,因此将这种不满情绪带到该案的侦办中,再加上不精通财务会计、建筑施工结算流程的业务,把该团伙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重大犯罪行为,却于5月14日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本人对此提起复议,该局于5月27日再次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本人又依法提起了复核申请。贵局鉴于本案重大,时间长久,又涉及会计财务、建筑施工领域等错综复杂的业务常识,于2021年7月21日做出了延长刑事复核期限的通知。对此深表理解。
为了贵局尽快弄清案情,本报案人有责任有义务向贵局进一步阐明本案的事实真相,并提供新的证据,但无法见到贵局的办案人员,苦于无奈,只好再次以互联网形式将证明该“团伙”犯罪行为足以成立的几组关键证据及起因向您进行反映说明。
扈新民以1991年12月份至1993年期间工程款没有结算为由,于2000年12月13日伪造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搁置三年之后的2003年,才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终结之后,受害人才寻求到无法推翻、否定的最原始、最真实、最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
该资料既证明扈新民的工程款早在1996年之前已全部结清,又证明2000年该团伙“炮制”的合计造价501万元的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纯属虚假伪造的!以此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一、潞城县白水泥厂“技改办”《3万吨白色硅酸盐技改工程土建部分建筑队投工逐日登记表》证明:扈新民工程队1991年至1993年12月总共投工32447个;壶关县杜有忠建筑队投工16116个。
该逐日登记表既证明扈新民的工程队所承包的工程是“清包”,而不是包工包料的“大包”,同时又证明该技改项目工程并不是扈新民的工程队独自承包完成的,而是有壶关县杜有忠等两个工程队共同施工完成的。
假设扈新民的工程队是“包工包料”总承包的,白水泥厂不会出现“逐日记工登记表”,这不符合总承包的常规逻辑。
二、潞城县白水泥厂技改办《3万吨白色硅酸盐水泥技改工程自制设备材料表》、《材料计划用表》及“最新找到的证据:潞城白水泥厂1996年元月1日的《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资料充分证明:该技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设备全部属于该厂投资购置的。又进一步证明扈新民的工程队只是“包工不包料”的清包。大包事实根本不成立!
三、扈新民的工程队期间所进行的“包工包料”大包工程仅有1993年期间所完成的“旧厂办楼加高一层、新厂小办公楼、工厂大门”,但总合计承包价才60万元整。有甲方潞城县白水泥厂与乙方扈新民工程队签定的《建筑协议书》为证。
四、税票扈新民持有所谓的交税票证共五张,1993年一万三千元,1994年四张,每张各九千元,五张税票合计四万九千元。
以此税款计算扈新民应得工程款一百六十三万多元,扈新民所做的501万《建筑工程决算书》根本不成立。的这是其一。
其二、以此2年之内的五张税票可以充分说明,扈新民以分五次将该工程款全部取走。
其三、这五张税票从字体上分析判断全部由扈新民私自一人填写,这五张税票仅体现年度,并未填写月、日,况且计税单位、数量、计税单价、复核人、经手人签字栏目全部为空白。不排除扈新民一分税金也未缴纳。(因那个年代税票管理不规范,税证可以随意领取)五张税票纯属私人制造。
其五、更令人震惊的是扈新民竟敢用分别五万六千元、十五万元的两张私人收款收据冒充税票。
上述充分说明扈新民为重复骗取工程款可以讲到了不择手段的程度。
五、潞城白水泥厂最原始、最真实的1996年《在建工程递延资产》账本中工程工资扈新民一页,充分证明扈新民的所有工程工资款已全部结算清。所结算的工程工资款已转入“固定资产”项目之内。这是其一。
其二、1997年潞城县白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被潞城军民焦化厂兼并。扈新民与当时该厂的会计李丙旺相互勾结,趁此“兼并”之机,浑水摸鱼,抛弃1996年已结清的工程工资账本,又胆大包天,在1997年的财务账本中,凭空以“长期应付扈新民工程款”为由,以估价入账扈新民基建工程为名,捏造还欠扈新民2177455.99元。该“欠款”账目一直延续到2000年,2000年5月份的财务账本又体现,欠扈新民的217万余元转入“资本公积金”科目之内,将该“欠款”账目结平。
该账目表明,该217万多元被扈新民、李丙旺等人瓜分。否则,该款不会转入“资本公积金”财务科目之内。(该年的账本又再次说明扈新民的工程工资款项已结清)
2001年会计李丙旺又在“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又毫无依据、驴头不对马嘴、再次胆大包天为扈新民捏造工程款5019153.1元。凭空去掉3065630.1元后,还“剩欠”扈新民1953523.09元工程款。
在此需要注明的是:潞城军民焦化厂监管白水泥厂到了1999年3月份,由于水泥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又将该水泥厂交于潞城市店上镇政府接管。申连喜此时被任命为该厂的一把手、法人代表。
2000年扈新民、李丙旺、申连喜等人,在获悉店上镇政府要对外公开拍卖该厂,再加上当时处于停产状态、管理混乱,前边的管理人员都已不在该厂,这一团伙又认为大发横财的机会到了,以乱作乱,于是又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再次以1991年至1993年的技改项目为由头,合伙炮制了总造价501万元的11份的虚假《建筑工程决算书》。
(这也是李丙旺于2001年为扈新民所做的501万元技改工程款虚假账本的唯一依据)
上述证据与理由是扈新民进行恶意虚假诉讼的前提与基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工程决算必须要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设计方案”、“工程监理的签证”、“工程量的签证”以及工程决算人必须具备有“造价工程师”的资质等等法定要件。但扈新民、申连喜等人所炮制的这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就连一个法定要件都没有!
当时的潞城白水泥厂可是一个地方国营企业啊!财务管理是规范的,每年的财务收入支出都要经过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当时的技改项目可是通过可行性报告红头文件申请,潞城计委审批啊!如果该技改项目是扈新民进行连工带料的“大包”,根本不可能连“施工承包合同”也没有!这是其一。
其二、该技改项目工程的施工是1991年至1993年期间,为何扈新民在时隔七年后的2000年才去做工程决算?这符合常理常规吗?
其三、况且这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是申连喜、白玉锁、贾建国代表甲方,扈新民代表乙方所做出的啊!并不是有资质、有资格的第三方所做出的!
其四、这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的各个项目分类、计算依据、造价代表甲方的白玉锁、贾建国于2000年12月13日,在这天的同一时间,将这么庞大、复杂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属实”,有这样的可能吗?何况工程结算的甲乙双方均无任何资质。其造假程度就是傻子也能看出来啊!
其五、该团伙2000年炮制出这11份工程决算书后,并未及时利用进行诉讼,而是将“其”搁置三年后的2003年才敢拿出来作为依据进行诉讼。妄想以时间来混淆、化解其假象。
其六、扈新民2003年后半年以其虚假11份工程决算书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院,山西省高院又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2004年,扈新民又再次在长治市中院提起诉讼,长治市中院通过开庭审理,该院又做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受害人认为扈新民总可以偃旗息鼓了,但扈新民竟不惜动用“特殊关系”、“金钱”,于2005年获取了当时长治市中院院长史加龙的再审的“审批”。办理该案的法官深知扈新民的11份工程决算书在事实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将此案整整拖了三年,迫于“院长”的压力,直至2008年8月15日才无奈做出了扈新民的所谓195万元“胜诉”的判决书。
本受害人虽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提起申诉。但由于有扈新民所谓“胜诉”的判决书为基础,又苦于无有力有效的证据来驳斥其“甲”、“乙”双方合伙炮制的11份《建筑工程决算书》,均难以得到支持!直至最高院的领导详细了解了此案后,才明确告知本人,本案已不属于民事范畴之内,你马上回去寻求证据,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尊敬的秦书伟局长:扈新民以此11份虚假《建筑工程决算书》,获取了195万元的“胜诉”判决,逐渐发酵到将我的唯一住宅,在北京价值两千多万元的一套房被长治市中院执行局局长裴家庆、副局长李进兴(二人已落马服刑)、李建平进行廉价拍卖,但现在长治市中院执行局深知该执行一案,经不起时间的考证,至今该拍卖款项仍未进行分配。
秦局长!
以扈新民为首的犯罪团伙,以1991年至1994年期间的施工为由,趁白水泥厂的体制几度变更、管理混乱之机反复骗取工程款,更为可恶的是扈新民把‘此工程’作为了摇钱树、聚宝盆,又以‘此’为由制造虚假11份工程决算书,进行恶意虚假诉讼,欺骗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导致报案人(受害人)在京的唯一房产被拍卖,致使本人、老母亲、儿子、女儿全家八口人高价租房居住,从扈新民恶意虚假诉讼开始,多年来浪费了无数的钱财、时间、精力、本人的生存几乎走上了绝境,在贵局对该案复核期间,望秦局长责成办案人员对上述的证据理由作出全面的认真剖析、判断,速将该犯罪团伙缉拿归案!以便彰显人民公安机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庄严形象!
反映人:郝玉香
身份证号:140422195810200420
电话:13903553059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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