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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浙江永康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两份“相反”判决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1-19
导读: 【编者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公正司法的当下,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消费者期盼产品质量的保障,而非见利忘义、官商勾结沆瀣一气,采用貌似合法外衣掩盖违约真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口罩采购合同纠纷案作出两份相反判决:

      【编者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公正司法的当下,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消费者期盼产品质量的保障,而非见利忘义、官商勾结沆瀣一气,采用貌似“合法外衣”掩盖“违约真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口罩采购合同纠纷案作出两份相反判决:1、(2020)浙0784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卖方没有交付合格口罩(口罩质量没有合同约定的CE证书和FFP2检测报告,返还3350万元货款;2、(2021)浙078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口罩采购合同,支付3350万元货款。这两份判决哪个判决显失公平与公正,哪个没有违背法律与道德底线,期待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网民能够客观评判。

  若永康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在本案中有“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国家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应明察秋毫,揪出枉法裁判的法官和幕后黑手,为无辜的人民群众撑起一片蓝天!

  若永康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两份“相反”判决中的的任何一份判决值得百姓称赞,经受住道德和法律的检验,应作为优秀典型判例在全国推广。

口罩采购合同图

  还原永康市人民法院“同一法院”作出两份“相反”判决事实真相:

(2020)浙0784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图

  第一份永康法院判决:(2020)浙0784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法院判令:卖方浙江开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质量标准(CE证书和FFP2检测报告)交付合格口罩,庭审已经查明,开启公司未向广威公司提供商品的任何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工厂资质等出关和清关必须的文件以及自己承诺的中国国家检验标准GB2626-2006合格证明。构成根本性违约,返还预付货款33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1)浙0784民初1132号事判决图

  第二份永康法院判决:(2021)浙0784民初1132号事判决。法院判令:买方(金华市广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6700万元口罩采购合同,继续支付被告终审判决余款3350万元。

  金华市广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王竹林称:“浙江省开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何必厅(本案主角)是他“何必厅外贸训练营”培训班的老师,此人神通广大,在党政界、司法界桃李满天下,凭着对何必厅教授的个人威望和信任,他才委托何必厅教授帮助采购符合出口标准的口罩,并支付一半货款订货(3350万元),在巨额金钱面前何必厅教授漏出丑陋的嘴脸,不顾师德和道德约束,直接利用各种政府关系让法院先后发生180度的转折,出现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如果上级法院能够再审或听证,将继续提供新证据来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及涉及案件背后的真相。

  【结束语】商道酬信。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次一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两审,两级法院历时近三年,金华市广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最终等来的是不管CE证书和质量问题,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的最终判决。

  法治社会、朗朗乾坤、公道自有天理,正义只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期待上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与正义的判决。
      来源: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30118/22316.html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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