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原本产权清晰的纠纷,需公职人员作证,却拒不出庭
案例分享:江苏省无锡市村民拆迁安置纠纷问题,经办公职人员拒不配合,致使案件遭受不公判决,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80年代初,无锡市胡埭镇莲杆村村民陆贤彪由于私宅宅基地面积超标,故借用同村村民陆锡清的宅基地,建造胡埭镇莲杆村小庙头12-1房产。本该清晰明了的土地使用归属问题却在今后产生纠纷,致使原本和睦的亲属邻里对簿公堂。
据陆锡清介绍:2004年无锡市胡埭镇莲杆村小庙头12-1房产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为12-1房产宅基地是陆贤彪借用我的,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主人都是陆锡清,故拆迁安置科把拆迁安置房安置给了我。所有的拆迁协议等材料上都是我的名字,无有关陆贤彪的任何信息。我在司法诉讼程序开始前,经过当地政府层层审核,已经拿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涉案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附图一)。但是陆贤彪认为虽然12-1宅基地主人是陆锡清,但是房子是陆贤彪造的,所以12-1的拆迁安置房产权应该归于陆贤彪。因为莲杆村小庙头12-1房产的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我与陆贤彪走上司法诉讼程序。同时陆贤彪之前借用土地的情况,很多老一辈村民都可以证明。
陆贤彪在2004年胡埭镇莲杆村拆迁安置过程中,陆贤彪全家5口人,凭借自有合法建造房产拿到了2套拆迁安置房,共计228平。再加前述涉案拆迁安置房,共计拿到了3套近326平拆迁安置房。依据《锡政办法【2001】178号文》与《胡埭镇民用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按照人均30平安置,标准5口之家的拆迁户,其安置标准在200平左右。 关于涉及房屋拆迁纠纷官司的,需要官方负责具体拆迁方面工作的权威人士在法庭上当庭解释国家拆迁安置政策与法规,专业人士做专业事,帮助法官公平公正判决本案,原本是合乎情理的诉求。于是陆锡清向法院提出要求无锡市胡埭镇拆迁安置科副科长吴文龙(附图二)到庭参与质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也给吴文龙下发了出庭通知书(附图三)。当陆锡清拿到了法院下发的出庭通知书,在开庭前一周时间,亲自去无锡市胡埭镇拆迁安置科吴文龙办公室将出庭通知书递交给吴文龙。吴文龙看到通知书,先说他不会出庭,最后他承诺委派拆迁安置科的律师代替他出庭。结果在2021年10月18日,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上午9:30开庭直到最后结束,吴文龙或他承诺的律师都未曾出现在法庭现场。最终诉讼审判结果......。审判结果让陆锡清无法接受,公职人员没有到场证明的事实更让人愤慨,为什么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和要求逐渐严格起来,对懒政,不作为现象严格整顿。面对这样的结果,陆锡清及家人无法接受,也对公职人员的信任产生了动摇。抛开诉讼官司胜负不谈。协助法庭审判到庭参与质证,这是义务,非强迫性的,关于这一点无可厚非。所以如果吴文龙不是政府公职人员,是否到庭是其的自由,无任何指责之处。但是吴文龙作为政府公职人员,而且吴文龙承诺代理律师会代其出庭,最终却无疾而终,就算是普通的,正直的公民心中也会有一份责任和道义。况且吴文龙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代表了政府形象。难道无锡市政府的形象就是这样言而无信,忽悠、敷衍老百姓?难道无锡市政府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就和对普通非公职人员一样?难道任何品德低劣之人都可以进入无锡市公职人员队伍,并坐上领导岗位?
来源:http://baijiahao.baidu.com/builder/preview/s?id=174565235525735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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