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盂县原殊寺村搬迁遗留问题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反映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1-07
导读:
我们是盂县上石塘村殊寺自然村村民,是原殊寺村搬迁合并过来的,现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我村于1999年搬迁后存留的问题和2018年县产权制度改革在我们村实行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 1999年特大洪灾搬迁工作 1999年我县境内发生特大暴雨,殊寺村由于山洪暴发山体
我们是盂县上石塘村殊寺自然村村民,是原殊寺村搬迁合并过来的,现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我村于1999年搬迁后存留的问题和2018年县产权制度改革在我们村实行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 1999年特大洪灾搬迁工作
1999年我县境内发生特大暴雨,殊寺村由于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农田被淹,为解决包括殊寺村在内的18个村重灾区人民的生存问题,盂县县政府决定让这18个村搬迁,并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搬迁领导小组,同时下发盂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盂县移民搬迁包括殊寺村在内的《关于华咀等18村移民搬迁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移民搬迁村的原资产处理安置原则部分如下:
1、凡属整体搬迁走,而后又整体开发搬迁到一个村的,其原集体财产随搬迁而搬迁
2、一个整村通过分散的形式全部搬走的,原集体财产可一次性拍卖,拍卖所得原本村村民人人有份
3、一个整体村部分搬走部分留下的,其原有集体资产由乡村搬迁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尊重村民意见具体处理
4、搬迁工作要求接收村负责移民建房占用宅基地和临时住房问题,宅基地户均2分,土地部门免征土地占有费和基本农田保护金。接收乡村要积极扶持灾民的生产,有机动地的要优先让灾民承包经营。积极鼓励灾民开发弃耕地、荒地,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并发给土地使用证,坚持30年不变。我们殊寺村当时是部分搬迁,部分留下,搬迁出去的分别安置在胡家庄村、秋林村、和安村、上社村等,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但原殊寺村搬迁到其他安置村的村民大部分至今都没有分到口粮田和承包地,有的住房问题都没有解决,生活依然艰难。
二: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18年盂县政府制定发布了《盂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此为根据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确权。部分相关要求如下:
1、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
2、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全面展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时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集体所有的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4、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县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但实际情况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在没有调查分析清楚原殊寺村1999年搬迁时的特殊情况,没有遵循上述政府的规章要求,没有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而是采用等同于一般自然村的情况进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做调查时政府工作人员敷衍了事,直接把原殊寺村的集体资产平调到上石塘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由于原殊寺村搬迁时的特殊情况是部分留下部分搬迁,搬迁户也应该享有殊寺村的集体产权权利,这样的直接平调使得原应该属于已搬走的100多人的集体资产现在变成了38人的集体资产,并且又平调到上石塘行政村,使得大部分人的集体资产产权凭空消失。而且还存在搬迁人员两地都无股权证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工作应该:
1、“关于原殊寺村资产处理应该尊重村民意见才能处理”,然而实际在处理原殊寺村集体资产时并没有征得村民集体意见直接进行了处理。
2、“要全面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所有权”,然而实际上是没有进行全面严格的确权调查在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的情况下就把属于100多人的原村集体资产划到38人的村集体成员上,并且在没有经过殊寺村村民的集体意愿的情况下,就将殊寺村集体产权平调到上石塘村,使大部分本应享有原村集体资产利益的村民得不到利益,使得殊寺村集体经济改少了、改没了、改虚了,村民集体利益受损。
3、“科学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统筹考虑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经济的积累贡献”,然而实际是没有考虑100多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经济所做的贡献,直接把原集体的利益确认给少数人,把多数人的集体权利用政府工作中的马虎阻挡在政策之外,严重损害了村民集体资产利益。所以搬迁时的原殊寺村村民 请求政府部门帮助我们:
一:解决搬迁时安置的大部分人没有分到口粮田和承包地与住房和生活的问题。
二:根据县颁布的集体产权改革方案重新进行集体资产确权登记,把原属于我们殊寺村的集体资产利益返还给我们每个原村集体成员,并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原殊寺村村民
一: 1999年特大洪灾搬迁工作
1999年我县境内发生特大暴雨,殊寺村由于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农田被淹,为解决包括殊寺村在内的18个村重灾区人民的生存问题,盂县县政府决定让这18个村搬迁,并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搬迁领导小组,同时下发盂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盂县移民搬迁包括殊寺村在内的《关于华咀等18村移民搬迁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移民搬迁村的原资产处理安置原则部分如下:
1、凡属整体搬迁走,而后又整体开发搬迁到一个村的,其原集体财产随搬迁而搬迁
2、一个整村通过分散的形式全部搬走的,原集体财产可一次性拍卖,拍卖所得原本村村民人人有份
3、一个整体村部分搬走部分留下的,其原有集体资产由乡村搬迁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尊重村民意见具体处理
4、搬迁工作要求接收村负责移民建房占用宅基地和临时住房问题,宅基地户均2分,土地部门免征土地占有费和基本农田保护金。接收乡村要积极扶持灾民的生产,有机动地的要优先让灾民承包经营。积极鼓励灾民开发弃耕地、荒地,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并发给土地使用证,坚持30年不变。我们殊寺村当时是部分搬迁,部分留下,搬迁出去的分别安置在胡家庄村、秋林村、和安村、上社村等,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但原殊寺村搬迁到其他安置村的村民大部分至今都没有分到口粮田和承包地,有的住房问题都没有解决,生活依然艰难。
二: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18年盂县政府制定发布了《盂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此为根据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确权。部分相关要求如下:
1、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
2、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全面展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时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集体所有的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4、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县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但实际情况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在没有调查分析清楚原殊寺村1999年搬迁时的特殊情况,没有遵循上述政府的规章要求,没有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而是采用等同于一般自然村的情况进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做调查时政府工作人员敷衍了事,直接把原殊寺村的集体资产平调到上石塘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由于原殊寺村搬迁时的特殊情况是部分留下部分搬迁,搬迁户也应该享有殊寺村的集体产权权利,这样的直接平调使得原应该属于已搬走的100多人的集体资产现在变成了38人的集体资产,并且又平调到上石塘行政村,使得大部分人的集体资产产权凭空消失。而且还存在搬迁人员两地都无股权证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工作应该:
1、“关于原殊寺村资产处理应该尊重村民意见才能处理”,然而实际在处理原殊寺村集体资产时并没有征得村民集体意见直接进行了处理。
2、“要全面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所有权”,然而实际上是没有进行全面严格的确权调查在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的情况下就把属于100多人的原村集体资产划到38人的村集体成员上,并且在没有经过殊寺村村民的集体意愿的情况下,就将殊寺村集体产权平调到上石塘村,使大部分本应享有原村集体资产利益的村民得不到利益,使得殊寺村集体经济改少了、改没了、改虚了,村民集体利益受损。
3、“科学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统筹考虑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经济的积累贡献”,然而实际是没有考虑100多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经济所做的贡献,直接把原集体的利益确认给少数人,把多数人的集体权利用政府工作中的马虎阻挡在政策之外,严重损害了村民集体资产利益。所以搬迁时的原殊寺村村民 请求政府部门帮助我们:
一:解决搬迁时安置的大部分人没有分到口粮田和承包地与住房和生活的问题。
二:根据县颁布的集体产权改革方案重新进行集体资产确权登记,把原属于我们殊寺村的集体资产利益返还给我们每个原村集体成员,并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原殊寺村村民
原殊寺村实际集体产权的村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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