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刘海泉组长举报枉法裁判相关责任人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刘海泉组长:
您好!
我叫李张思,身份证号,622621196402150079。妻庞翠花:622621196903151061。
我要举报陇南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张荣庆、执行局长胡志英,利用祥宇公司律师胡志明(胡志英亲弟弟)的利益关系特殊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让我参加诉讼【(2005)陇民二初字021号】,和甘肃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郝洪涛参加被告祥宇公司刘元勇的宴请、在兰州饭店带领部分省高院法官吃喝。在北京学习期间,专门回兰州干预司法审判,故意制造不同版本的【(2006)甘民二终字41号】案件,最后被【(2010)甘再审0065号】撤销,并在我以后的审判【(2013)甘民二终字60号】【(2015)民再审1177号】的案件中也有其身影,并给当事人我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员毕东升、刘小飞、叶阳不顾客观事实,权法裁判,将神圣的判决变成废纸、无法执行。此判决打击了遵纪守法者,保护违法乱纪者。
举报最高法院执行局【(2019)最高法执监141号】审判长刘慧卓、毛宜全、向国慧三人不顾被执行人民族公司、被执行人祥宇公司在我诉二被告期间的诉讼保全于不顾,却将属于我的50%的转让款给付了另一个被告,之后被告民族公司在接受完被告祥宇公司全部的电站转让款后故意被工商局吊销的事实于不顾、听信民族公司法人王国音多次在执行法庭中多次不同表述满口谎言,撤销了省法院的生效执行裁定书,直接导致执行法院把王国音查封的财产全部解封,并全部转移。根据王国音在2020年3月19日在陇南中院举行的【(2020)甘12执异4号】执行听证会上,王国音当庭说:他在北京花了20万元才做成了【(2019)最高法执监141号】撤销裁定书,使人联想到给王国音代理此案的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此案法官的关系不同寻常,有利益关系。(注:王国音此话在2020年3月19日陇南中院执行听证会的庭审中有同步的录音录像为证)。
事件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合作投资建设椒园坝水电站:
在2000年我根据武都县政府【武证发60号】“同意椒园坝水电站为股份制企业”的文件精神,对该水电站项目的前期和民族公司进行了论证考察,之后于2002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 》并约定双方各占电站50%的平等股权,不能独断专行,一定要把电站建成。之后经过大量的投资,当电站建到一定规模时,2004年8月民族公司法人代表王国音背信弃义,与陇南祥宇油橄榄公司法人代表刘元勇恶意串通,在兰州市街道边,私刻民族公司假印章,将正在建设的椒园坝水电站整体倒卖非法转让给祥宇油橄榄公司刘元勇,几日后刘元勇才急忙注册了祥宇电力开发公司。
第二部分,祥宇公司暴力抢夺霸占椒园坝电站的经过:
当王国音、刘元勇二人认为阴谋得逞、生米已做成熟饭时,王国音才把电站倒卖给祥宇公司刘元勇的事情告诉我(项目合作人)和民族公司其余股东,当我们得知此事后,我立即提交了《书面异议书》。民族公司也马上召开了股东大会,绝大多数股东一致反对、否认法人王国音的转让行为,同时民族公司向祥宇公司发出了解除转让合同《律师函》。之后又在陇南日报上发表了解除合同收回项目的《公告》。与此同时,祥宇公司刘元勇组织了黑社会人员和有犯罪前科的四十余人在电站工地现场对我方施工人员大打出手,伤人毁物,放火烧毁了工人私人财物和我与民族公司的办公财产,斩断价值四万余元施工溜索,在武都城大街上光天化日之下将我方施工人员李光明夫妇打成重伤,住院治疗四十余天后李光明含冤去世。(见民族公司王国音和李光明之妻师桂英的报案材料)
第三部分 民族公司诉翔宇公司依法解除转让合同:
在2005年,民族公司经过《律师函》、陇南报刊登《公告》并向当地政府反映解除非法转让合同的方法均无果后,民族公司才将祥宇公司告上法院,依法解除违法的转让合同,于是产生了民族公司为原告、祥宇公司为被告的【陇民二(2005)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甘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在以上一、二审庭审中,我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一审中被时任陇南中级法院院长张荣庆一口回绝 (见41号判决中表述载明),二审中要求我另案起诉;2007年1月8日,我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2007)甘民一初字第1号】,我向法院提交了足额的《诉讼保全书》和《财产担保书》,之后的3月份省高院将我的案件转入陇南中院审理,陇中院仍然对我提交的诉讼保全书不理,放纵我的合法财产权益在陇中院院长的操纵下任由两二被告侵吞损害,造成今天的生效判决既错误、而错误的判决又无法执行的悲惨结果。期间我的案件被转入陇中院后,我立即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张荣庆却不按法定程序出具《裁定书》,却给我发了《告知函》,再次剥夺了我的复议的权利。两次判决民族公司均败诉,最后在我和民族公司的再审请求下,以上两份民事判决书被【(2010)甘民再审第0065号】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被撤销。在以上两份判决书被撤销后,以我为原告,民族公司和祥宇公司为被告的【(2007)陇民初字09号】民事判决书也被【(2010)甘民再审第18号】撤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我向陇南中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仍然被法院拒绝。在错误的【(2006)甘民二终字041号】生效后, 陇南中院违反法定程序,不经过执行立案程序,张荣庆直接指定执行局长胡志英出具《执行协助通知书》和《函的函》,直接要求武都区政府将电站过户给祥宇公司。
2010年,我的案件被省高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2010)陇民二初字02号】判决认定我(李张思)与王国音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而两被告的《转让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而无效,但不能回转;我上诉后甘肃省高院作出的【(2013)甘民二终字060号】判决书中判定《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而且将原告提出的“合同转让纠纷”被省高院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 ”,而原告并没有请求法院对其进行赔偿,而是请求法院在以前多次诉讼中一直不变的唯一诉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我对电站占有50%的股权,对于两被告的《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告当庭举证了大量被告祥宇公司当初暴力抢夺电站,伤人毁物的违法行为和原判决中原告民族公司在(41号判决书)庭审中的大量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但二审法院法官对大量的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予采信,却基于两被告的谎言和对法庭的不诚信于不顾,却认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祥宇公司善意取得,是双方法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实际却是他们利用特殊手段挖空心思编织的谎言,在事实面前显得荒诞可笑。
2015年以我李张思为再审申请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的【(2015)民再审第字1177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长毕东升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将最早最原始的庭审中两被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恶意串通、私刻假印章、非法倒卖电站的行为不与采信,却仍然认定两被告是分别侵权而不是共同侵权,但仍然认定《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2017年甘肃省检察院向最高检察院【甘检民(行)监《2016》62000000066号】提起抗诉,至今未果。
再之后的2019年,由民族公司提出的再审案件【(2019)最高法民申3769号】再次认定《合作协议书》中李张思对电站占50%的股份权益并无不当,即《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并驳回了民族公司的申请再审。
最终,我经过18年的血泪艰辛诉讼,得到的最后结果是被【(2019)最高法执监141号】、【(2020)甘执复174号、175号】将所有的执行裁定书撤销,【(2019)甘1202执511号】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为什么被中级法院判定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省高级法院认定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认定《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判决书却最后无法执行,却变为废纸一张,被终结本案的执行?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以下几个人为问题造成的恶果:
一、由于时任陇南中院院长张荣庆为了保护黑恶势力祥宇公司的非法利益,在2005年民族公司诉祥宇公司案件中口头回绝我要求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法庭不能查明事实真相,让民族公司败诉,因为祥宇公司的代理律师胡志明是陇南中院执行局长胡志英(女)的亲弟弟,而胡志英又是张荣庆的特殊利益关系人,所以张荣庆在一审必须这样做。(例如,在执行本次案件时不经过法定的立案程序和执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直接给武都区政府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函的函》,要求将电站过户给祥宇公司。)
二、该案件【(2006)甘民二终字41号】在甘肃高院二审中,被告法人代表刘元勇以红顶商人省政协委员的身份通过胡志英、张荣庆与省法院时任院长郝洪涛的关系,在兰州饭店宴请了省法院的多人吃喝,而且在该案二审中又拒绝我请求参加诉讼的要求,而此时郝洪涛正在北京学习,专程赶回兰州干预司法审判,导致出现了由郝洪涛主持版本的维持原判的【(2006)甘民二终字041号】民事判决书。
三、从2005年的一审判决到2010年的[(2010)甘民再审字0065号]和【(2010)甘民再审18号】撤销错误的以上民事判决书,时间长达六年之久,涉诉现场状况早已面目全非,依照以后判决书的说法,项目已不能回转。
四、我于2007年元月八日在甘肃省高级法院诉两被告民族公司和祥宇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2007)甘民一初字第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时,向该院合议庭提交了足额的“诉讼财产担保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财产担保书”。但时任省法院院长郝洪涛和陇南中院院长张荣庆却置之不理,当我发现情况不妙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张荣庆不按法律规定的裁定书的方式回复,却以《告知函》的形式告诉我,这样我的合法权益就被法院再次明目张胆地侵害,纵容两被害侵权行为的产生,两被告在我诉他们之后,由于上述原因很快就于错误判决撤销前的2008年就将属于我的财产损害殆尽,然后民族公司故意不参加工商年检,让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已达到判决空判、无法执行、彻底侵吞我合法财产的目的。
五、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1177号】民事裁定案件中:
1、我请求对共同侵权的认定,法官以没有提供证据为由不予支持,但事实是我向法院提交了当时21号和41号的判决书已查明:二人恶意串通、私刻假印章、非法倒卖电站的事实。
2、本电站是武都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是民族公司独家所有,为什么非要认定民族公司有物权,而政府认定的我(李张思)合伙人没有物权?难道物权是由法官决定的吗?
3、此案审判法官毕东升、刘小飞、叶阳三人,不顾该电站被祥宇公司黑恶势力用打砸抢烧、伤人毁物的暴力违法行为抢夺的客观事实,仍然认定两被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善意取得。那民族公司法人王国音、其弟王国治、其子王天明、王小明、李张思被抓捕作何解释?民族公司诉祥宇公司作何解释?民族公司、王国音给各级政府领导的报案材料作何解释?被祥宇公司打成重伤住院治疗的我方施工人员李光明夫妇作何解释?难道以上事实都是“善意取得”的证据吗?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吗?作为最高法院此份裁定书认定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客观事实面前显得荒诞可笑!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李张思13993950015
庞翠花18093900301
2021年6月29日
附漫漫维权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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