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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市颍州区:司法+执法 ≠ 亵法+枉法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6-30
导读: 江苏省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黄金彪反映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的调解和执行中,不能公正履职,执法不严的现象。 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5号楼厂房工
        江苏省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黄金彪反映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的调解和执行中,不能公正履职,执法不严的现象。

       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5号楼厂房工程,工程的全部资金及保证金均由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垫付,因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久拖失信,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无奈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得从十年前说起:

       合同调解   明确法责

      2013年3月19日 ,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按合同为甲方承建5号生产车间。该车间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工程款经乙方授权代表存在男多次索要,甲方则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附属配套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2331622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阜市浩瀚机车有眼公司5号生产车间工程容积7225平方米生产厂房(六层);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泥、消防、地坪、外墙;合同价款7800000元;通用条款中双方约定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后 28天内审计完毕,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30天内付清结算。扣除保修金 3%,否则应支付日期现行贷款利息的4倍标准计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工程从开工日起四个月内甲方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工程进度达到主体封顶完结算工程款,否则暂不能支付款 ),如到时未付工程款甲方应另贴3%利息给乙方,按月息计算。工程依据甲方要求主体垫资,甲方愿意另贴给乙方总体工程造价50元 /㎡作为垫资工程利息;工程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打入甲方账户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整,此款从开工三个月 (开工的第92天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如超期未付,甲方应另贴50%㎡利息付乙方,按月息计算。法院庭审判明: 5号生产车间主体工程价款为7800000元。附属工程价款为670000元、增加工程价款为360000元。截止乙方起诉前,甲方仅向乙方支付了主体工程款1900000元 、附属工程价款67000元及违约金3330000元 。被告浩瀚机车公司对尚欠原告桥新建设公司主体工程款5900000元(7800000元-1900000元)、300000元保证金及增加工程量工程款36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原、被告对工程款逾期利息达成一致意见。截止庭审结束前,厂区下水道仍在施工当中,其工程款由原、被告另行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案经颍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阜阳市浩海瀚机车有限公司给付南京桥新建设有眼公司工程款6560000元(包括:主体工程款5900000元+增加工程款360000+履约金300000元)及利息1040000元,合计7600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先履行3800000元,余款38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如不能在上述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仍按同期银行利率的 4倍支付利息,从2015年 8月14日开始计息至7600000元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至此,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达成调解。

       以诚立身   依法维权

       由于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授权代表黄金彪以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就(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10号民事调解书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颍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颍州执字第00907号。

       2015年6月9日安徽圣大拍卖有限公司接受颍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5号厂房进行公开拍卖,后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

       2016年6月25日,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向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5号厂房再次流拍的情况下,愿意将5号厂房抵付工程款,但颍州区人民法院拒不处理。至此,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取得5号厂房,也未获得任何执行款项。

       怠于职守   从严肃整

       执法不能偏私,偏私就是违法。该案承办法官姜某以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结案标的额3800000元),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但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从未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本金6560000元及利息,颍州区人民法院如何能以3800000元进行结案处理。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用以结案的和解协议全系法官姜某伪造,姜某利用其作为颍州区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的职务之便,有伪造法律文书之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涉嫌滥用职权,葛某作为执行局局长,对下属执法违法,不加制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违背法律职责。法律赋予责任,威严源自公正。要求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姜某、葛某、王某在(2015)州执字第00970号执行案件中存在不作为的违纪行为、对执行中存在问题查明事实,依法纠正。

       法威并施   愚弄百姓

       你的地盘,也得“法”做主。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认为,颍州区人民法院无权处置属于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的5号厂房。阜阳颍州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1202民破2-3号民事裁定书对检举人应得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严重损害了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自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起,案涉的房屋就应当归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颍州区人民法院再无权处分、查封。颍州区人民法院的此种做法完全是在损害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的权益,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姜某、葛某、王某法官眼中,所谓执法,就是权力任意挥舞的杀威棒。其严重不作为,践踏法律尊严。

       法比天大   履法必诚

       无诚则无信,无法则无天。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们要法大于天,就是法大于权。法就是理,理就是德。有理才有公平,有德才有公正。我们认为,任何公民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有法律的意识,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摒弃潜规则,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法比天大”最好的解释。民无信不立。立身须以诚为本,治国必以法为基。作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要严格按照秉公执法,不徇私利,诚信在心,法治在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诚信以心为上,法治以公为魂。要明知诚信凝聚力量,法治诞生希望。要真知诚取天地正气问人间暖凉,法引规矩方圆律世间万象。要悉知铁肩担道义,执法扬正气,不讲诚信者必被社会所弃,亵渎枉法者必受国法严惩。朗朗华夏,法比天大,终可期矣!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情况。



 

        (光明 颐正 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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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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