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司法守护了见义勇为的底线
时隔一年,备受关注的河北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发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9年3月9日,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在救一名独自横穿国道的4岁女童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香河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家人不满,将车主潘某、保险公司和女童监护人李某等告上法庭。
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担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得到赔偿。此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侯振林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目前,家属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从理论上说,侯振林老人应有更理性的“避险”选择。回看监控视频,他在车水马龙的国道上救起小女孩后,同向的众多车辆已经有所注意,或者停驻,或者减速,如果再原路折返,很大概率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侯振林老人却选择了抱起小女孩继续穿越马路,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作为行人,“在能确认却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确有违法之嫌,似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侯振林并不是一个普通的行人,他是一个在紧急情况下救人于水火的老人。当时,孩子正处于高度危险中,尽管已经被抱起,但危险尚未彻底解除,在这种瞬息万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苛责一个老人没有保持理性,选择最合理的“避险”道路,这是不近人情、生硬冰冷的做法。倘若这样一位可敬的老人,也要为自己的见义勇为之举,付出与肇事方、监护责任方同等的代价,不仅让本人及其家人寒心,也会让更多人在非常之际选择视若无睹、明哲保身。
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从来就站在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一边。在《民法总则》立法中,为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便删除了“重大过失”担责的内容,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用立法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同样,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也规定对“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这一“免责”规定的实质,也是用立法阻却见义勇为的“违法性”。
司法是正义的底线,也是见义勇为的底线。尽管这起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这些暖心之举给了老人亲属极大安慰,但见义勇为伴随的“担责风波”并未消除。一审、二审法院以国家审判权明确,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更保障了其合法权益,适当的经济赔偿既是对老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救济,也是对他们及所有见义勇为者群体的支持勉励,释放出强烈的鼓励见义勇为的司法讯号,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公众利益。
在我们的身边,不乏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怪现象,激浊扬清,纠偏正向,既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也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力挺。24年前,一男子见义勇为被刺4刀未获感谢,近期向被救女子索赔10元,得到了法院支持。这次,法庭终审落槌之后,侯振林老人的儿子表示,“法院能给出这样的判决不容易,也算给老爸一个交代了”。司法的坚守,不仅给了他们“一个交代”,也给了全社会一个交代。
(作者:柳宇霆,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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