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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征收但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来源:华北资讯网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20-12-12
导读: 拆迁对于咱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儿,尤其是拆迁补偿问题,这关系到老百姓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近几天,家住衡阳市高新区的王先生来电向笔者咨询称:自己现居住的一处平房,因为当地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将居住平房征收。王先生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

房产被征收但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拆迁对于咱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儿,尤其是拆迁补偿问题,这关系到老百姓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近几天,家住衡阳市高新区的王先生来电向笔者咨询称:自己现居住的一处平房,因为当地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将居住平房征收。王先生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征收部门按照王先生的选择,依法委托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王先生拿到自己房屋的评估报告时很不乐观,认为评估报告上的房屋价值比市场价值要低很多,难以接受。于是咨询该怎么救济?

房产被征收但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如果上述案例中王先生对房屋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符合评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王先生复核评估情况。

如果王先生对于复核评估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王先生仍对补偿仍然有异议的,就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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