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发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探讨》论文
北京5月6日电 (记者 王峰)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向。“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本质是国际秩序大转型,维护人的生命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根本前提,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底线,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历史辩证。必须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变革,国际法律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国际法律共同体是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方式,必须以推进联合国改革为契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提供法治保障。中国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以特色大国外交推动国际格局新构建,为推进新型经济全球化发挥表率作用,为推动世界社会主义新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向世界展示一个文明开放包容的中国。由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开辟“政治·法治”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探讨》论文。《山东行政学院学报》主编宋协娜,副主编李学迎、栾晓峰,本文责任编辑刘宁。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探讨
宋才发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就高瞻远瞩地阐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从而使得“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仅壮大了全世界社会主义力量,而且引起了世界格局的巨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东西方两大阵营”力量的对比。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和维护国际关系准则,极力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推动人类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交汇点上,中国政府不仅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式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2018年3月“人类命运共同体”成功地载入“宪法修正案”。2019年10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理念,揭示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背景下,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命运休戚相关、福祸一体、生死与共的密切关系,得到了各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中国政府和人民将竭尽全力推动全球治理和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旗帜鲜明地反对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遗余力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向
(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本质是国际秩序大转型
人类社会从来就是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斗争、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本质上是一个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霸权主义体系。这个霸权主义体系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不公正的弊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连做梦都在企图颠覆其他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在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之后,美国政府对华遏制政策更加赤裸裸的白热化和公开化。但是以“英国脱欧事件”为标志和导火索,从严密的西方国家体系内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分歧,也给国际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可以说当今世界大变局的深度、广度和剧烈程度均为“百年所未有”。然而在国际大潮面前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关系行为主体正在由原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统天下”,朝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方向转变。世界格局的演变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本质是国际秩序正在逐渐转型,这种转型并不是颠覆国际关系运行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譬如,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一直主张通过国际关系调整和国际法体系改革,坚定地维护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并且促使当下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变。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和效法“以和为贵”“和而不同”“以和邦国”的理念,和平理念已经融入到中华民族的血脉和中国人民的基因里。因而在中华民族的血脉和中国人民的基因里,从来就没有过侵略他国和称霸世界的图谋意念。即使中国今后真正地强大起来了,也永远不会称霸世界,这正是中国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历史根据和文化根基。反过来说也一样,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理念,不仅丰富完善了“天下为公”的世界观,而且深化发展了“和而不同”的文明观,这种先进思想理念牢牢地占据了世界道义的制高点。自从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以铁的事实宣告了西方国家“历史终结论”
(二)维护人的生命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根本前提
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人类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危机,安全问题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拓展开来。世界上相继发生“埃博拉病毒”、“SARS冠状病毒”和“新型冠状病毒”等流行性病毒,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恐怖事件多次发生,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渴求。从而使得世界各国越来越安危与共,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上去,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严峻挑战,携手合作成为人类应对各种危机的一种必然选择。2020年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铺天盖地扑面而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第一位的天职就是保护和拯救人的生命。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波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严重地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已经无情地夺走数以百万计人的宝贵生命,致使全球社会治理危机风险急剧上升,世界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加剧,世界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陡然增多。这次世界性的病毒疫情暴露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一些短板,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感受到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严峻性,深刻认识到过去那种零和博弈的思维方式无法解决当下的现实危机。当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最基本渴求的时候,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化危为机,加快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完善。在这场涉及人类健康福祉、世界发展繁荣的疫情防控斗争中,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是人间正道。各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表现出难得的空前团结,人类社会第一次真正地成为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20国集团、东盟和中日韩等多边主义组织,在人类面临的共同疫情面前携手合作,在疫情信息共享、协调各国抗疫行动、援助卫生体系薄弱国家和地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譬如,2020年3月召开的“20国集团领导人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峰会”、4月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领导人特别会议”、5月召开的“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6月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级别视频会议”等,表明国际社会凝聚共识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信心和决心,协商对话的多边主义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中国政府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深入人心。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共享经济全球化发展成果、过上美好幸福生活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期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共同应对疫情挑战的“中国主张”“中国方案”,这个主张和方案已被载入联合国法律文件之中。在应对这场重大传染病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加强同国际卫生组织合作,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都强调人类共同利益和责任,国际社会出现了难得的命运与共意识并凸显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产生了难得的以理性消除偏见、共同抗疫、维护人类共同家园的和谐格局。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底线
贫困是人权和人类发展最根本的障碍,唯有发展权才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所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社会首要的和基本的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对于绝对贫困群体来说,如果不能解决他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其他任何形式的人权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无实质性意义的事情。之所以说发展权是贫困群体极为重要的人权之一,因为发展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永恒主题,只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根源、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权利、满足他们基本生存愿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底线。“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来的基本原理,它首先是指“劳动者能力”的全面发展,然后才有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要求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人”,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能够生存下去,其次是能够获得“自由而个性地”发展。即是说在“充分自由与高度统一”的“人的共同体”里,每个主体的活动都能够发挥其“独特个性”和“潜在能力”,最终成为马克思所说的“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人类贫困群体陷入绝对贫困的终极根源,并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物质水平上的贫困化,它实质上涉及到“基本权利缺失”“基本权利贫困”的深层次问题。联合国18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公约》,明确地规定“生存权”的核心内容就是:贫困群体免受饥饿与贫困的权利;社会救济权;发展权;防卫非法暴力权;和平权;环境权;获得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人人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必然成为一切人权的现实基础。生存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生存权存在的基础和根本保障是国家独立,只有国家独立才能使得生存权、发展权获得最大的保障。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有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的《发展权利宣言》。这个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权利是所有国家公民的一项圣神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一切国家和组成国家的公民的一项特有的权利,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普遍的生存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既是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所在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人权。对于任何一个享有主权独立、完整的国家来说,国家主权就是公民个人人权的法治保障,个人人权只有在国家主权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才得以全面实现。”各国人民有权选择和决定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消除一切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者对国家领土和国家发展的威胁。在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首次把中国政府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了联合国决议。在随后的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阿富汗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突出强调要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重要决议,把“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可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联合国人权保障等理念是高度契合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示的精髓也是完全一致的。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大成的《论语》所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警句,就曾被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推崇为“最纯粹的道德准则”,成为世界公认的“伦理金律”以及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黄金法则”。它不仅作为座右铭镌刻在联合国总部大楼大厅的墙壁上,而且在18世纪末就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国际上少数霸权主义者鼓吹“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论调,这是在践踏《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是明目张胆地以国家霸权侵犯他国的主权和人权。因此,反对以任何幌子抑或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在任何国际场合“把人权问题政治化”抑或“搞双重标准”,这是21世纪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正义呼声,国际社会理应尊重各国人民和政府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的权利。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历史辩证
当下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内涵的理解和阐释,归纳起来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完成修缮论”。这种观点认为自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开辟以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持这种观点的人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现存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等同起来,误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进行细枝末节的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这是一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内涵做误读阐释的观点。(2)“可能建设论”。这种观点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说到底就是一种基于“可能性”之上的持续建设过程,要害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筑在单向度、可能性的基点上,因而这是一种把历史可能性与历史必然性隔离开来的错误观点。(3)“否定—肯定转化论”。这种观点把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以“否定”的形式开始,然后逐渐向“肯定”的应然状态转化的过程,其错误在于从本质上否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体两面”的辩证扬弃过程。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有现实基础,有其生成的历史可能,也有其降临的必然趋势;既有积极性的一面,也有消极性的一面;既是过程,也是目的。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经指出,人类社会“从来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全球性的‘世界秩序’”。任何一种世界秩序体系要想行稳致远,就必须保证这种世界秩序体系的运行是公平正义的。然而长久以来,世界秩序体系并非是公平正义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则是“弱肉强食”“强权即公理”,对国际组织的操纵和“游戏规则”的制定,基本上都是由“强权政治”决定的。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就是一部活生生的资本剥削史,最终使世界形成了“支配—依附”的国际发展格局。中国政府不仅首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且在承袭联合国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主张。中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要另行建立一套国际秩序,而是要在现实基础上推动国际机构改革、完善现行国际秩序,促使世界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因此,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内涵应当理解为:“建基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及其物质文化基础之上,在历史发展的可能性与必然性趋势的合力推进下,以‘否定—肯定—否定’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辩证发展过程,它是实现马克思‘真正共同体’的必经阶段,是达至‘自由人联合体’的阶段性展开和具体践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人把自然界当作生活资料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人类实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拓展,既是人的类本质和类意识的自我异化,也是对这种自我异化的扬弃以及向类本质复归的准备。人的类意识使人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存在物,并且由此产生了抽象的、纯粹的、普遍的世界意识。”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方法展开探讨,人类社会业已“完成的全球化”,应当是各个民族国家能够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全球化;人类社会业已“完成的民族化”,无异于在全球化进程中既保持国家和本民族的独立、传统和特色,又能够在国际交往中包容互鉴,形成最广泛的、最稳固的普遍意识。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普遍意识”,就是当下学术理论界论及的“共同体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往来的价值旨趣,根本不在于中国成为全球的“主导者”“领导者”,也不在于向全球兜售“中国中心论”“中国模式”,而在于构建以多元文明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国际关系新理念,用以取代“西方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旧理念。这种揭示和承载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新理念”,不仅超越了意识形态、利益诉求、民族主义的历史范畴,而且是对近代以来“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的有力反驳。它同时还证明这个体现世界人民共同、全面、自由、可持续发展的“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向往和追求的共同福祉,并不是某些资产阶级政客和西方思想家所论及的以西方为中心的、具有依附性的、不平等的全球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平等为现实基础的,国家不论大小和强弱,都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没有平等就根本谈不上相互尊重和独立自主。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别于单一中心或单一功能的共同体,而是多中心和多功能、真正利益相关的、休戚与共的共同体,旨在全球范围内减少纷争、增进繁荣、共同发展,重构正义的国际秩序。”
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变革
(一)国际法律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
从事物的本质来说,社会是基于人们共同的目的、共同的愿望和共同的利益观念,通过契约和规则等法律形式确立的一种松散的现代“个人联合体”。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的存在为基本前提的,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是主权国家。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共同体”是比“国际社会”更加高级的有机联合体。1932 年国际法学会第 37 届会议对国际共同体进行过专门论述:“国际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相互依赖,各个成员间个别利益的相互依赖,产生了一种全体的和更高的利益。这种利益在这些成员之间创建了共同的目标和责任,这些目标和责任不仅存在于各个成员之间,也存在于和国际共同体相关的部分;国际共同体应该以保障成员的和谐合作为目标组织起来;国际共同体的组织应当扩展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社会、知识界以及行政部门。它可以是地方的、欧洲大陆的和全世界范围的。依照此种方式组织起来的每个国家都是政治独立的有机体;都是国际共同体的成员,都应遵守国际法;都是至高无上的。主权的行使仅及于其领土,国家只在边界范围内进行统治、颁布法律,自由地与其他国家交往;国家行使主权应当遵守国际法,尤其是本声明的诸种限制;共同体的成员权利受到一个或多个国家侵犯时,都有资格诉诸于国际法院;等等。”国际共同体理念的确立和遵循,有利于在精神上指引国际社会成员朝着美好的目标努力。促使人类“在自利与团结、经济与伦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将谋求建立人类共同体的大同理想带回今天的国际社会,为全球化的发展指明方向”。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呼吁,要“在国际和国家两个层面全面实行法治”。即是说在国际层面要构建国际法治秩序,在国内层面要推进法治建设。人类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威胁,除了建立共同法律制度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又由于人们在执行共同法律的时候,需要有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才行,于是就产生了“国际法律共同体”。国际法律共同体通常由“国际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多个领域的具体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对外关系法所构成”。在国际共同体的框架下,不同国家制度、不同国家利益之间有可能达成一致,也有可能由于彼此出发点不一致而产生分歧,还有可能达成和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律共同体就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国际法正是协调处理这三种形态的极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在联合国的组织和领导下,共存与国家利益已经形成共识并凝成一体,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对共存国际法的维护,在本质上也就是对各个国家利益的维护。当国家之间的共存协调一致的时候,由于合作、发展、繁荣的需要,于是就催生了国际法的诞生。一个以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准则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得以出现,进而确立国际“道义共同体”的思想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律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
(二)国际法律共同体是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方式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可说各个国家和各个民族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紧密。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际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思维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的不寻常时期。不同国家制度、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以国际社会的差异性和依存性为出发点,需要始终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演讲中指出:“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所组成的世界里,各国人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当人们面临气候变化、网络治理、能源安全、恐怖主义威胁的时候,尤其是当国际社会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威胁的时候,单纯依赖一国的力量是无能为力的,需要各个国家彼此之间结成牢不可破的共同体才能应对,这一点也恰恰是当下各个国家结成命运共同体的坚实基础。对于全球共同面临的人世遭逢的灾难性问题,民族国家的治理模式几乎是无能为力的,极不利于全球化治理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正是由于“国际法律共同体坚持的权利本位能够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能够妥善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循和谐理念能够通过友善而非对抗的形式构建全球结构与秩序”,才使得国际法律共同体成为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方式。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利用现有双边机制和区域次区域合作平台,与 103 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 118 份合作协议,与 13 个沿线国家签署或升级了5 项自贸协定,与 17 个国家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经过国际社会 5 年多的共同建设,中国政府的倡议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在当下和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必须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尽量把“一带一路”倡议、有关“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议程、战略、公报和决议等,上升到对国际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本。从逻辑关系上看,国际社会共建“一带一路”的实际行动,在本质上就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世界各国落实国际行为体所应担负的责任,促进国际社会稳健地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以推进联合国改革为契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共同体,大家所熟知的国际法就是这个共同体的产物。但是在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国际共同体利益实现的不同方式,国际法自身的特点毕竟是由国际法生存的模式决定的。就国际法存在的本质而言,并不必然能够保障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只有当国际法成为国际社会公认和自觉遵从的原则的时候,它才能够成为共同体利益维护的基本规范和最高准则。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战后国际共同体,曾“成功地创设了一套尊重这种价值追求的法律体系,这包括在国际法七项原则和我国在万隆会议上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即尊重国家主权及其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合作等,这些内容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当今国际社会遵循的法律标准,尤其是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原则,更是解决了关系到整个共同体义务的问题,划定了各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底线和边界,确立了各国维护其权利的方式,奠定了国际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石。”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是世界上目前唯一的一个真正覆盖全球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具有普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凡属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基本义务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必须做出重大修改抑或确认为无效。然而由于西方大国的霸权主义行径和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致使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体制的有效性产生质疑。更由于以美国为首的某些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以恃强凌弱为本领,不断地对其他国家发动侵略战争,把干涉他国内政视为家常便饭,致使人们对联合国的公正性、权威性发生动摇,长久下去联合国有被彻底边缘化的危险。人们对联合国性质的某些错误认知是阻碍联合国改革的绊脚石,说到底联合国改革困境的实质是国际法思想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所致。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目标和路径分为三个阶段,即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三个阶段的发展规划,所有这些也正好为联合国的改革逐步推进,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思路。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失为联合国改革指明方向,联合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接受,本身就证明中国政府倡议的正确性和生命力。因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而且有赖于国际法治推动和保障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全球治理和联合国改革为契机构,在国际社会确立良法和推行善治。只有符合并反映时代特色、体系结构合理、和谐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则,才能够称得上是国际良法。自古以来,良法与善治都是密不可分的,即是说无良法难于实现善治,无善治良法也必然堕入空谈。《联合国宪章》第1条指出:“联合国的职能在于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国际法的功能在于“为解决政治共同体所追求的和平、安全、公平、正义、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等目标提供了基础和平台”。国际法治的实现不仅涉及国际层面,也必然涉及国内层面以及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之间的互动,国际法必须呈现方向一致性与道路复杂性的双重特征,不断促成和实现国际法内容与路径的变革。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它所谋求的全球安全、发展、共赢、和平等目标,与国际法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是完全契合的。所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出发点。
(四)国际法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提供法治保障
对涉及全人类共同命运基本问题的不同处置方式,最终将决定全人类根本不同的命运。与全人类命运紧密攸关的主要问题包括:“我们能否用发展消除贫困,用和平取代战争,用法治取代专制,用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用医学解决疾病等。涉及人类的命运关系包括个体与群体、公民与国家、国家与国家、民族与国家、社会组织与国家、经济组织与国家等。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用协商合作解决冲突,尽力摆脱只有国家、民族视野的狭隘的思想,用公心代替私利的绝对化。”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表达人类共生、共存、共赢的价值观念,是对古老中国的“天下主义”、西方中心的“世界主义”等思想和思潮的反思、整合与超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法治功能作用的发挥,提供和拓展了更加宽阔的空间和平台。法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它是一种既包括国内法律秩序,又包括国际法律秩序的人类法律秩序。法治秩序是为人类营造美好生活最为重要的秩序,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必须义无反顾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提供法治保障。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古老的“天下”观念,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和崇尚“德治仁政”,对法律法治的功效不太重视。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本质上是对“天下意识”的超越。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把“世界主义”当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基础。国际上有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政治家,从自由主义的“世界主义学说”出发,在蛊惑人心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下,经常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和国家主权,频繁的对他国发动侵略战争,引发了国际关系的严重冲突和失衡。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我平衡机制,国际关系的处置须臾离不开法治保障作用,人类社会只有在法治的平台上,才能够真正摆脱战争而获得和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和塑造需要发挥法治的功能作用,国际法尤其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提供法治保障。以抗击人类面临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当下以美国死亡率不断攀升为标志的世界悲剧的发生,正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霸权主义导致的严重恶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国际秩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的命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塑造需要借助国际法治平台。在当下的国际环境视域下,尽管中国已经挣得一定的国际话语权,但是中国更多的是国际规则的利用者,绝对不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当然中国提出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绝不是要推翻乃至改变现有的世界秩序,而是要进一步通过对国际法的改革和调整,达到完善世界主义的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对多边、双边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准则予以新的规范。
三、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一)以特色大国外交推动国际格局新构建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对外开放是中国外交的显著特征,独立自主不等于闭关锁夜郎自大,需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多边和双边实际进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适时调整中国与主要大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以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基础,着力推动国际格局在新时代的发展变化,协调处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外交关系,稳妥处置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二)为推进新型经济全球化发挥表率作用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世界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作为世界史的历史是结果。”人类历史向世界历史的演进是生产力和交往普遍化的产物,是经济自然发展的历史过程。经济全球化则是世界历史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三)为推动世界社会主义新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这也即是说,只有共产主义条件下的共同体形式,才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真正共同体”。在一个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代国际社会里,人们不需要战争而期待和平,不需要贫穷而期盼富裕,不需要对抗而希望利好各家。人们这种期盼和平、谋求共同发展的善良愿望,正好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和构想,既是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供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今世界和人类文明未来走向的新判断;更是以敏锐的时代眼光和深厚的理论修养,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新诠释;同时还是中国人民在21世纪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运动由低潮走向新的高潮,尤其是为广大不发达国家人民选择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提供可供效仿的“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价值追求高度吻合,它的目标就是创设和建立一个“新的世界”。中国正在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改革途径,通过科学技术革命的方式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积累,为社会主义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迈进准备充足条件,为推动新时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向前发展,提供可供选择和可供效仿的中国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要通过自身发展来带动世界发展,也要通过世界发展来激励和促进中国发展。必须通过构建国际话语权的途径,让世界更充分、更好地了解、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国际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与人们期盼的“公平、公正、平等、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是一致的,“它不仅是一个可以让世界理解并从中受到启发的中国话语,也是一个能表达人类未来发展方向的话语。”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不仅由理论变为实践,而且社会主义由理想变为现实,综合国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国际影响以及国际地位不断攀升,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社会主义国家形象,已经或正在改变人们对传统社会主义的根本看法。所有这些,必将推动世界社会主义的伟大振兴,促使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由低潮走向新的高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益于凝聚人类共同利益、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新型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全球治理”“和平与发展”“民生幸福”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尽一致,只有做到“命运与共”“共建共享”,才能实现“共生共荣”;只有具备各国同心协力、共同发展的机会和条件时,才能实现更快发展、更大发展和更好发展。在社会主义处于发展低潮的时候,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做好世界和平发展的建设者和引领者的角色,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和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迎接社会主义在21世界的伟大复兴。
(四)向世界展示一个文明开放包容的中国
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天下一家的文化依存论、和而不同的文化包容论、华夷互变的文化复合论”,是中华优秀文化的显著特征。兼容并蓄的中华文明与各种“文化传播与交流”“文明交流互鉴”,有利于促进全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说过:“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推动合作共赢与发扬斗争精神结合起来,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努力,促进和推进国际社会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在国际上争取更多的理解者、支持者和同行者,始终同一切损害中国根本利益的言行做坚决的斗争,任何时候都不会放弃、也不能放弃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在当下的国际关系格局里,国家主权“确认了政治独立性的条件以及为国内与国际政治的实践运作提供基础”,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维系、合作共赢国际关系的稳固,仍然离不开主权国家作用的充分发挥。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不可避免的短处,在国际交往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努力克服和避免自己的短处,虚心向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文明体系的国家学习和借鉴。既不能目空一切、夜郎自大,也不能自暴自弃、妄自菲薄。诚如习近平所说:“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具有海纳百川胸襟的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21世纪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致力于通过对各国法律的“互学互鉴”方式,同各主权国家一道自主地制定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则体系,并且引领和促使各国之间在法治上相互学习吸收、逐渐接近趋同。应当说这不失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路径。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面对当今各国不同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效法中华文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开放包容理念,与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多一些换位思考和相互理解,秉持客观、开放、宽容的心态,从它们不同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政治体制出发,在虚心学习吸收他国有益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正视和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向世界展示一个文明开放包容的中国。即使中国今后强大起来了,也决不会以牺牲他人利益的方式来发展自己,永远不会向世界称王称霸,不向别的弱小国家搞扩张。“我们应该推动不同文明相互尊重、和谐共处,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我们应该从不同文明中寻求智慧、汲取营养,为人们提供精神支撑和心灵慰藉,携手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各种挑战。”经过2020年这场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类大考,国际社会越来越充分认识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只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事情,世界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体系,必须采取基于超越主权国家的联合行动方案,中国将把建设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作为中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原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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