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玩吧案件、干警有没有受贿捞钱?》
来源:未知 编辑:xmt 时间:2022-02-23
导读:
2020年8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好玩吧平台以涉嫌网络传销立案侦查。8月18日法人孙运动被宿迁市公安局跨省无手续违法抓捕,直到11月6日被泗阳县检察院通过批捕。2021年9月26日在泗阳县秘密开庭之前,30个合法旁听人员全部被驱离、抓捕、恐吓,
2020年8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好玩吧”平台以涉嫌网络传销立案侦查。8月18日法人孙运动被宿迁市公安局跨省无手续违法抓捕,直到11月6日被泗阳县检察院通过批捕。2021年9月26日在泗阳县秘密开庭之前,30个合法旁听人员全部被驱离、抓捕、恐吓,有的甚至被人格侮辱,不得参与旁听。庭审前泗阳检察院恐吓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判你缓刑,否则这种案件判你五年以上很正常!”。在宿迁公安局办案干警的刑讯、威胁、逼迫下被告人被迫认罪、交保证金。
据好玩吧公司案件知情人刘某楠透露,香港好玩吧公司的一个高层股东名字叫杨明,因经济利益与公司创始人孙运动产生纠纷。为了陷害好玩吧公司和孙运动,杨明指使好玩吧公司的个别参与人员恶意报案,同时联合三家公司,来恶意整垮好玩吧公司。并向江苏省宿迁市原公安局副局长陈某淦等公安人员行贿3000万元。陈某淦便安排干警进行趋利执法、钓鱼执法、刑讯逼供,操纵案件的公诉和审判等环节,打压拘留众多上访、法庭旁听、发表文章的人员。
在抓捕好玩吧创始人孙运动的同时,陈某淦并没有立刻关停平台,其目的应为相关合谋人变卖好玩吧公司资产提供便利(8月18号抓捕孙运动,为什么到9月6号才出通告停止运营)。宿迁警方到北京没有江苏公安厅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公函、没有出示警官证。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违规把公司法人孙运动等人按罪犯一样戴手拷,强行扣押公司及个人所有财产(如两辆车,房产证,所有银行卡等,甚至连孙运动岳父十年前买的房产也一并扣押)。在有关部门到场检查时,他们提前把手拷去除,并让员工及孙运动签字承认没有受虐待。控制公司技术人员,把好玩吧公司USDT私下卖掉,把所销售的公款私自划到他们干警自己的账户(陈某淦的账户名称: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保证金扣押款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宿迁城中支行 账号:509262420346),这个账户现在已经被陈某淦注销)。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刑法,构成了侵占公司财产罪。由于宿迁公安的强行抓捕、违规办案,导致遍布19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家分公司(运营中心)陷入瘫痪。给2800万好玩吧股东和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据公司律师讲:宿迁警方向孙运动的家属无故要了880万取保候审金、扣押了总公司1700多万元、南京分公司500万元。合计被江苏省宿迁公安干警扣押资产总计大约1.6亿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从此可见,江苏省宿迁公安局陈某淦等干警在好玩吧公司案件中有没有受贿3000万?有没有挪用、贪占好玩吧公司的一个多亿资金?都是人民群众所怀疑的违法事件!那么重点来了!好玩吧模式到底是不是传销呢?我们听听资深律师的深入分析:
一、公司模式
1、公司为了发展壮大,为了维护平台正常运行,同时因为会员人数较多平台活跃度与日俱增,得到其他合作商的认可,因为平台起到了一个为其他供应商推广直接产生收益的效果,故平台通过发展城市合伙人(2019年)、以利润分成的方式与游戏平台合作、通过给其他平台和产品打广告的方式赚取广告收入、提供大型电商平台链接既使会员享受更多的优惠,平台又能够分得部分利润,平台商城利润等方式赚取利润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2、①公司发展为了吸引会员在会员注册部分(因第三方认证部分会员缴纳了1元的认证费)后送一个试炼矿机,会员取得试炼矿机后,系统会自动向会员最多送12个虚拟积分“钻石”(以下简称:积分),“好玩吧”平台为了体现级别将矿机又分为:试炼矿机、初级矿机、中级矿机、高级矿机、进阶矿机、精英矿机和超级矿机,而这些不同级别的矿机只是产积分的快慢,不分享注册码同样可以通过自己的活动获得更多的积分,对会员使用平台其他功能没有其他任何影响;②会员收益由两种方式取得,即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静态模式:会员通过分享注册码与直接下线发生关系即获得直接下线.
3用户矿机有效期内总产量的5%的收益加成,对新用户的积分以及其他方面没有减少和影响;动态收益模式:包括分享直接下线基本活跃度5%的加成和直接下线会员玩游戏充值公司利润的用户矿机效期内总产量的5%的收益加成,对新用户的积分以及其他方面没有减少和影响;动态收益模式:包括分享直接下线基本活跃度5%的加成和直接下线会员玩游戏充值公司利润的20-40%。同时平台为了加快发展,设置在团队人数和活跃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可以成为星级达人(直推达到有效20人,且团队小区活跃度达到一定程度)并分为: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四星达人,星级达人好处在于可以根据直推的用户数量在钻石交易的时候相应减少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分享平台手续费的分红以及得到平台赠送的初级到超级矿机的赠送资格,星级达成得到赠送的矿机后又可以进行挖矿产更多积分。③公司平台为了增加收入的种类提高平台的活跃度以及尽快发展壮大,平台设置了交易积分的时候需要消耗荣誉值,而荣誉值的取得主要通过三种方式:A、邀请一个新用户注册可以获得2个点的荣誉值和50个点贡献值,B、观看平台广告每次可以获一个点的荣誉值,C、参与平台游戏每次可以获得一个点的荣誉值。贡献值级别出售积分时手续费不同。
二、“好玩吧”平台商业模式应属于“互联网+营销+社交+”的多元素结合的社交电商平台,具有明显的新经济特征,其商业模式本身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好玩吧公司的商业模式设计和实际运行情况,其任务模式、钻石性质、直推手段等经营行为的特征,一定程度上确实疑似传销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制度,对之进行认真审查后,提出如下意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似传销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制度,对之进行认真审查后,提出如下意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件有四: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需要设置实体或虚拟的商品、服务,作为骗取财产的工具;
(2)要求参加者向组织、领导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为交换条件,才能获得成员资格或返利资格;
(3)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依两高和公安部《意见》,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且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4)具有骗取财物的情节,传销组织无实质经营内容,其获利和用于返利的财产,来自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的价款。将好玩吧公司的经营模式与之对照,我们认为:好玩吧公司的经营行为不符合入罪的法定标准,理由有四:1、用户获得参与资时,公司并不收取入门费,也不要求购买商品、服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下列行为,5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属于传销行为:
-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商品、服务或虚构的经营活动,是开展传销骗财行为的幌子。其表现为:在参加者谋求加入资格时,要么直接收费,要么向其出售传销组织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价款成为变相的入门费。实践中,传销组织据以向参加者收费的经营内容,可能是实物商品。如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刑终2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要求参加者购买明显高于合理价格的黑茶为加入门槛,骗得参加者的财产。可能是虚拟产品或服务,如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向参加者推销的“五行币”,湖南省石被告推销的“云积分”;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5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推销的文化艺术品资产包。可见,传销犯罪需以经营活动掩盖其真实目的,组织、领导者通过直接收费或售物来间接收费两种方式,从参加者处获取其财产。但好玩吧公司并无该类情节,具体表现为: 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推销的文化艺术品资产包。可见,传销犯罪需以经营活动掩盖其真实目的,组织、领导者通过直接收费或售物来间接收费两种方式,从参加者处获取其财产。但好玩吧公司并无该类情节,具体表现为:(1)平台未设置收费或售物条件,作为用户换取加入资格的对价加入好玩吧平台的注册过程为免费服务项目,平台未就其向用户提供的钻石、钻石账户管理等应用服务,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至于注册时向部分用户收取1元左右的实名认证费用(实际这个费用是第三方认证的资讯费),据公司知情人:“这个实名认证在平台刚开始运行的时候是存在的,一直到2019年12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将缴纳1元认证费的机制给该了,改成可以通过观看广告10次,可以获取一次免费认证的机会,如果会员不通过观看广告,只能使用邀请人给的认证券获得认证机会。这个认证券老用户开通过观看广告获取,也可以花费钻石购买获取”,由此可见:首先,认证费的真实用途为向第三方支付的实名认证、短信通知等资讯服务费用,并非购买公司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其次,平台明确告知有多种途径获取认证资格,不需要支付金钱也可以取得,用户总数中有部分即未支付该费用。最后,根据用户的供述:我在到公司之前, 好玩吧App就有实名认证的功能, 是第三方公司提供给我们的,能够实现访问第三方公司的服务,这个服务是收费的,是公司提前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的。该费用确已按告知用途,如实地向第三方平台支付,好玩吧公司并未截留,也未从该笔收费中获得利益。平台实际运营情况显示,所收金额尚不足支付实际发生额,服务是收费的,是公司提前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的,已确已告知用途,如实地向第三方平台支付,好玩吧公司并未截留,也未从该笔收费中获得利益。平台实际运营情况显示,所收金额尚不足支付实际发生额,公司在此笔费用上即将处于贴补状态。因此,公司收取1元资讯费并不属于入门费。
2、用户购入的钻石,系用户间交易实施,好玩吧公司与用户间无资金收付关系。《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需组织、领导者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两高一部《意见》在“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中明确规定,传销收益是参加者向组只者、领导者支付的财物。因此,入门费应当限于由参加者向组织者、领导者缴纳,构成传销犯罪分子的收益来源。根据好玩吧平台的注册规则,用户加入平台的资格为免费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后,平台即免费赠送其一个试炼矿机任务,同时赋予新用户可接受或放弃的选择权。当其完成试炼矿机并选择进入复投模式即升级为初级矿机、中级矿机直至超级矿机时,可通过向其他用户购买钻石从而升级钻石奖励更多的矿机任务。这一模式,与向组织、领导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或直接交纳入门费的模式完全不同。体现为四点:
(1)其购买行为系获得平台加入资格后实施,用户可选择免费试炼矿机,也可选择进入复投后购买钻石来参与高等级矿机,支付款项与入门资格无关;(2)其支付行为根据交易平台规则,在会员之间自愿交易实施,款项通过双方自己的支付方式进行支出和收取;(3)平台不是钻石与现金交易的当事人,未从中收取费用;(4)平台收取的置换交易手续费所形成的钻石沉淀池,并未向用户直接出售,而是通过星级达人等途径向用户赠予,无收费情节。直接效果体现为使用户的看广告、在大型网络平台选购自己有需要的产品为平台增加流量变为可换取的利益,通过流量完成了用户的筛选与积累。3、用户间的推荐关系,并未构成传销组织内的层级关系,直推的钻石奖励也不宜认定为来自下线的计酬或返利。户的筛选与积累。3、用户间的推荐关系,并未构成传销组织内的层级关系,直推的钻石奖励也不宜认定为来自下线的计酬或返利。《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应具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节。依此规定,传销犯罪组织内部,需要满足参与者在事实上形成一定顺序,且该顺序在价值和功能上应当用于传销收益的分配顺位和资格排序。仅有客观上的加入先后顺序,而未据此作为组织、领导者伙同上线瓜分来自下线的传销收益的依据,则仅为“有层无级”情形。实践中,传销组织通常是以推荐关系来锁定上下线,上线获取传销收益途径有二:(1)计价方式:直接从下线的入门费、入门后销售额或消费额,依比例提取;(2)计量方式:传销组织按其推荐的人头给予报酬或返利。虽不直接从其下线的入门费中按比例提取,但由于传销属于骗财性犯罪,按人头赋予的收益必然来自下线缴纳的入门费、销售额或消费额,否则传销的逻辑就无法成立。无论采用何标准,上线的收益一定来自自己的下线,而非别人的下线,也必然在一定程度消减下线的收益。关于鉴定所的层级关系,实际情况这与《刑法》要求的层级完全不同,尤其重要的是作为被分享的用户充值并没有因此有所消减,其充值的10元钱依然可以具有10元钱的使用价值,这样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逻辑下线收益消减是矛盾的,故据此,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论证的逻辑与现行的刑法逻辑不符,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应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同时根据用户的供述,好玩吧用户通过拉人主要是从下级获得一定的活跃度,当活跃度达到一定值可以成为星级达人,从而得到相应的奖励。好玩吧用户获得奖励有三种模式,分别是直推奖励、星级达人奖励和城市合伙人/区县合伙人奖励制度。直推奖励是老用户可以获得新用户矿机有效期内总产量的5%收益加成,老用户只能获取第一层下级的收益,不能获取第二层及以下层级的收益;星级达人奖励是根据团队活跃度获得全球交易手续费的分红;城市合伙人/区县合伙人制度奖励是获得活跃度加成及平台游戏充值和电商利润的分红
这三种动态奖励制度均并不直接来自自己层级之下的下级,上级用户获得奖励对下级用户的收益并无任何影响。此外,网络传销案件中,上线所获的收益可以是现金,也可此外,网络传销案件中,上线所获的收益可以是现金,也可能具有兑付功能的虚拟积分、数字货币等,计酬返利与提现可以分开进行,但据以瓜分的财物一定来自自己的下线。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善心汇”传销案作出的(2018)湘07刑终3593号《刑事裁定书》确认:即使下线通过从系统随机匹配的捐助人处获得布施赠予,其上线仍可从其所获金额提取6%的动态收益奖
励,上线的收益来自于自己的下线,而非他人的下线,且上线收益构成对下线收益的抽成。但是,好玩吧公司所实施的加成奖励、贡献值提升、星级达人和排行榜等奖励制度,属于按人头赋利的情节,与法律规定层级关系和收益分配模式完全不同:
(1)直推关系形成的先后参与顺序,未被作为上线抽取下线利益的依据,用户间属于“有层无级”而非三级分利关系。两高一部《意见》规定,传销犯罪组织内成员关系应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法条中所规定形成层级的“一定顺序”,客观上是指参与者按推荐等关系形成层次,功能上是指分配传销利益的人员等级。《意见》明确规定顺序并非指在组织中担任的身份等级,可见参与者间推荐关系还要作为确定传销利益分配的资格顺序和计量依据,才能认定为传销犯罪的层级关系。可见,“分层”和“等级”是法律对传销犯罪组织的结构规定的两大要件。好玩吧公司未从被推荐人处收取财物,直接或间接授予推荐人,用户关系属于“有层无级”的情形。根据平台设置的钻石奖励措施,推荐人获得下线用户游戏充值金额的20%利润分红,增加贡献值和荣誉值以及活跃度,用于
奖励的钻石来自平台沉淀的置换手续费,并非来自下线的入门费、销售额、消费额,且下线并未因此所遭受损失,其充值金额的价值并未减损。其一,加成活跃度属于系数奖励,最终能升级为多少钻石奖励,有赖于推荐人所在的矿机等级。而在完成直推后,推荐人参与矿机等级的基本活跃度为基数,奖励推荐人5%的加成活跃度,被推荐人的作用仅在于以其基本活跃度为计算标准,而非从其钻石中抽出一部分奖给推荐人。其二,用以奖励推广分红的钻石,来源于平台沉淀的置换手续费,而非被推荐人的钻石。虽然星级达人制度根据推荐人直接、间接推荐用户的活跃度之和,作为奖励的计算标准,在用户间形成了推荐的层级。但并未从直接、间接被推荐人的钻石数量中,分取部分给予推荐人,推荐关系未成为钻石利益的级差性分配标准。排行榜制度减除了间接被推荐人的活跃度,仅按直接推荐人的活跃度计算,也是将被推荐人活跃度作为计算利益,与星级达人制度一样,仍然来自平台自有的钻石。从立法本意来看,按人头向上线计酬或返利时,财物一定来自下线的经济贡献,这一标准也得到最高检第41号检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认可。该案例的判决书明确认定:“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一方面,在好玩吧商业模式中,推荐人并未从自己推荐的用户处获得钻石利益。用于奖励的钻石是平台在用户退出环节收取的手续费,属平台自有,且退出者通常也不是平台活跃用户的被推荐人;另一方面,被推荐人在平台上购入积分,卖方也不必是其推荐人。因此,平台用户间的推荐关系与分利关系并不对应,“有层无级”的用户关系不宜认定传销犯罪据此展开的层级结构。(2)推荐人获得的钻石奖励,对被推荐人的利益无削减效应。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做法,上线的收益来自分取下线在传销组织中所获的收益。本质上讲,该罪在行为特征上图现为:组织者、领导者伙同上线,共同分取下线的入门费、消费额或销售额等财产利益。这就意味着,如果上线计提的报酬或返利越多,下线所剩余的利益则越少,二者间会存在此消彼涨的利益反挂关系。但在好玩吧平台运行中,给予推荐人各种钻石奖励时、直接上级分享下级游戏充值金额利润分红时,并未相应地削减被推荐人的充值金额的利益,二者利益无反向关联关系,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层级式分利模式。好玩吧的商业模式突破了原有的消费格局,旨在改变用户即消费者的固有身份,通过有力的钻石奖励推动分享、共享平台创造的价值,通过聚合运动相关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增强好玩吧与用户间的黏性。综上,虽然平台以钻石为工具激励用户参与推广活动,具有疑似传销的表象。但究其本质,未在用户之间依推荐关系形成层级,更未循层级使上线分取其下线利益的计酬返吧与用户间的黏性。综上,虽然平台以钻石为工具激励用户参与
推广活动,具有疑似传销的表象。但究其本质,未在用户之间依推荐关系形成层级,更未循层级使上线分取其下线利益的计酬返利,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三个行为要件。
4、好玩吧公司所获收益,全部来自商品价款和广告收益,来源合法合理,不具有骗取财产的属性。《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必须骗取参加者的财物,且必须从参加者缴纳的收益中非法获利。本案好玩吧公司并未骗取参加者财物,未骗取参加者入门费,更不存在从参加者入门费中非法获利,不符合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检第41号检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认定传销犯罪的骗取财物本质的标准是“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而好玩吧其收入构成为广告收入好推提现等收入,而该收入均来源合法正当。其一,游戏分红收入,无蓄意提高价格变相收取入门费的情节,跟入门费没有丝毫关系; 其二, 好玩吧APP广告位的出让收费, 为商业性网络平台的正常收费行为,如实入账、价格正常。可见,平台所获的全部收益无骗取他人财产之成分,对用户、商家适用钻石生成和交易政策,系为增加他们对平台黏性的营销之举,实为合理,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四个行为要件。
通过以上资深律师的分析,加上宿迁警方以陈红淦为首通过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打击公司人员,灯下黑的野蛮开庭逼当事人认罪认罚!人民群众有足够的的理由要求江苏省宿迁公安局发公告澄清事实,也希望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纪委监委甚至中央政法委以及中纪委监察委介入调查,给好玩吧公司2800万股东和用户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明白。
责任编辑:x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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