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雅县:138万余元差额电费从何而来?
(图1:补收函1)
余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三份补收差额电费函,三份函中有两个用电人:分别是和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户号:0444188744)、洪雅县和鑫藤椒专业合作社(用电户号:56263006481)。所涉及补收金额分别是洪雅县和鑫藤椒专业合作社542569.86元,和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23790.83元、 214449.88元,差额电费共计1380810.57元。
2019年7月23日一份补收函中明确写到:我公司(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变更电价类别时,未将分时标示选为“否”。2017年8月,因我公司SG186 系统算费策略变化,造成贵公司电费自2017年8月至今,少发行电量389838 千瓦时,少发行电费214449.88元,请贵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前将该笔电费补交我公司,由此带来的不便我公司深表歉意。署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对此,余先生并不认可,他向记者反映到:“我们公司与电力公司是两个法人主体进行的商品交易,在此过程中,若电力公司一方要变更供电策略,则合同的标的要发生变化,则必须要与用户方即我方另行商量,或修改合同或订立补充协议,而电力公司并没有与我方达成过任何协议。如果说合同没有变,而要要求电力公司员工在计费系统上变更价格类别,那《供用电合同》的电费与实际缴纳的电费就会形成差额,供电合同中电费低于实收电费,这样的话,无疑给贪污腐败留下可趁之机?从双方合作来看,因为我们与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是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这个用电不分峰、谷、平这三个时段,电力公司员工在计费系统上选择“否”,也就是不按分时段计费,按一个固定价格计费,是以《供用电合同》为准,并无任何过错。签定合同时工作人员就这样在计费系统中选择了“否”,即不分峰、谷、平,按农副产品加工固定收费,这个选择没有任何过错。从2019年7月23日这份“电费补收函”所指,电力公司自行更改“供电策略”所形成的“无凭无据、无踪无影”的电费,该电费属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外的费用,由电力公司巧立名目,自以为是对“农副产品加工”自我臆想出来的一项创收。一没与我方商量,二没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供电协议》。凭什么让我们缴纳?补谁的漏洞,纠正谁的过错?7年多过去了,这份补收函中,电力公司称自已计费系统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出错这一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工作人员难道不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供用电合同》为依据去设置计费系统吗?工作人员的过错是没有按电力公司当时领导的意图去胡作非为就是有错吗?请问:工作人员的操作与《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用电性质相同,供电策略与合同一致,何来错误之说?电力公司之所以要找一位工作人员来背锅,无非是可以多收那21万多元的电费,去弥补内部的漏洞罢了,因为他们是“电老虎”,我们真的惹不起,再加上电老虎身份职权上的威逼利诱,再冤枉,我们只好被迫交了21万余元,以为会换来以后的太平,可是我们又上当了,老虎饥饿难耐是喂不保的。”
(图2:补收函2)
时隔4年,也就是2023年6月16日,电力公司又如法炮制,再次向余先生的企业发了2份补收差额电费的函,这2份函中其理由都是:经上级巡察发现,你单位(用电户号: 0444188744、用电户号:56263006481)用电性质实际不属农业生产电价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应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同时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与洪雅县和鑫藤椒专业合作社在同一厂区,不符合独立立户条件,应合并执行相应电价政策。
余先生说这次的性质更加恶劣:“电力公司说我们在同一个地点不能有两个公司,完全质疑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可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不同的股东,一家以种植储存为主,一家以初加工为主,两家公司是上下游的关系。电力公司认为两家公司只能用一个变压器,两个变压器就逃避了基本电费的问题,这更是胡说八道,两个独立法人为什么不能单独计费?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前期的变压器容量满足不了,第2个法人单位另设一个变压器,也是电力公司批准和安装的。”
对于2023年6月16日这2份补收差额电费函中提到的“空间物理隔离”和“消除一址多户”的说法又从何说起?余先生认为“空间物理隔离”这就是个伪命题,目前并没有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分开,类似情况许多地方都存在。
记者向工商专业人士了解到,余先生名下两家公司符合工商注册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
“一址多户”的说法是否合理?记者与电力业内人士讨论了“一址多户”的问题。虽然,余先生所在的两家公司法人都是同一人,但是,《供用电合同》的签约主体却是两个不同的组织机构,并不存在“一址多户”的说法。
(图3:补收函3)
如今,十多年过去了,为什么现在才发现补收函中所述的问题,并以此为由来补收差额电费,这里面究竟存在怎样的猫腻?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我们分别是两个公司申请的变压器,居然变成了和鑫Ⅰ变,和鑫Ⅱ变,而且电力公司称其中有Ⅰ变压器是从一个木材加工厂变更而来,这其中有什么奥妙不得而知,我们从来没有办过什么木器加工厂,电力公司张冠李戴的背后又隐藏了什么秘密?是否又有腐败的案件深藏其中,我们不得而知。
(图4:川发改价格[2016]483 号)
据余先生自述他们企业生产范围是藤椒清洗、烘干和筛选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故申请用电类别为“农业生产用电”,并按“农业生产用电”的标准缴纳电费。但电力公司在 2023 年6月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生产范围超出了农产品初级加工范围,被告之不符合农业生产用电性质,不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而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工业电价。
记者了解到,从2012年9月24日至今,十余年间,双方共签订了4份《供用电合同》,其中2022年4月25日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要2025年到期,合同里也明确了用电分类为:农业生产用电。前面所有合同都已经履约完毕。
从今年7月份余先生公司的电价就莫名其妙的上涨了。余先生说:“电力公司竟然平白无故的要求我们增加合同的价款,你说涨价就涨价,哪一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随后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才补发来一个通知就算了事吗?这其实就是目无法纪!对于当前正在执行的合同双方并没有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与修订,电力公司居然擅自上涨价格,理由就是电力公司认为这个价格不合理。”余先生继续说到:电力公司认为我们农副产品的位置原来是山村,现在是社区,我们就不得享受农副产品加工的电价。
对此,双方明显存在争议。记者查询到《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83 号)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的界定也作了明确规定。
(图5:川发改价格[2016]483 号附件)
作为两个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严格遵守契约精神,这是企业立足的基本原则。商品交易中按照合同法订立了合同,这就是双方的基本原则,无论你是什么样的企业,都不能违反合同。余先生说:“我方一直信守合约,电费一直是预缴,每月由电力公司的计费系统自主扣费。电力公司一再单方面修改合同,致使我方受到巨大损失。”记者在四川洪雅县经济开发区走访了多家企业,一提到电力公司的事情,大家就支支吾吾,不敢说话。而余先生因为有过第一次被欺骗,缴过20多万元,这次又变本加厉,实在是受不了,才起来反抗的精神。又或者是电力公司曾经乱收过一次费,占过一次便宜就觉得余先生好欺负吗?我们不得而知。
【专家法律意见】律师:双方应遵守契约精神
和广大网友一样,对于电力公司擅自涨价更改合同价款是否合法?对于已经履约且过期的用电合同,用电人要不要补缴差额电费?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马冬冬律师:首先,电力公司擅自涨价属于电力公司单方面行为,用户与电力公司签订了供电合同,就应当按照供电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对于已经履约且过期的用电合同,合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用户不应当补缴差额电费。过期的合同已经终止,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用户已经没有了补缴差额电费的合同基础。最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供电合同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为供电公司和用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然供电公司和用户之间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电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律师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供电合同的监管,确保供电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余先生讲述,现在经济形势这么紧张,我们种植藤椒的专业户们困难重重,企业经营非常困难。为保护农民的利益,余先生的公司今年还提高了藤椒的收购价格,通过提高藤椒收购价格,变相补助给椒农的款项,近两年就多达500多万元。在如此困难的前提下,身为国家电网不反思如何补贴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也就算了,反而变本加厉,想着法子“勒索”起企业,不是要把企业往绝路上逼吗?谈什么营商环境的改善?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市场化 、法治化 、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完善监管体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余先生公司所面临的发展困境是:遇到这样的问题不仅商业信誉受损,而且还无处诉说,最终会怎么解决?谁来解决?
如何让民营企业消除顾虑、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发展?记者发现,今年以来,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四川省多地均为民营企业送出“政策大礼包”,涵盖金融支持、税费减免、降本增效、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余先生认为:“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电力公司如此做法,无形之间增加了我们小企业的成本和有损商业信誉,表示无法理解,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规”。
人人都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企业与个体都应依法诚信经营,树牢品牌意识,严守契约精神,坚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四川营商环境诚信新形象。记者呼吁相关部门应持续做优营商环境,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四川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关注,畅通诉求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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