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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一企业遭遇“局中局、案中案”被非法侵占资产数亿元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9-10
导读: 地产项目刚刚完工便遭遇局中局案中案,迫使企业法人锒铛入狱20年,究竟是谁在愚弄着法律的天平? 核心提示:2008年前后,原兰州市副市长吴继德利用手中职权帮助弟弟吴明信(现为红通人员)低价回收兰州万厦地产控股土地多次被拒绝后,联合他人形成权势,以法律

      地产项目刚刚完工便遭遇“局中局”“案中案”,迫使企业法人锒铛入狱20年,究竟是谁在愚弄着法律的天平?

核心提示: 2008年前后,原兰州市副市长吴继德利用手中职权帮助弟弟吴明信(现为红通人员)低价回收兰州万厦地产控股土地多次被拒绝后,联合他人形成权势,以“法律为游戏”制造数十场官司。同年,在地产开发项目即将完工时,以地产企业法人“违法犯罪”为由锒铛入狱20年。地产项目刚刚完工遭遇“局中局”“案中案”一系列的行为实为伙同他人鲸吞企业14栋楼23万㎡房产。打了13年的官司赢了,终审判决后依然被“非法侵占”,媒体曝光后再次惨遭威胁。

       2008年,时任兰州市国资委主任牛向东(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受贿罪等判刑14年)在明知万厦地产无投资、无交易、非国有资产情况下,“非法侵占”万厦公司股权及地产项目被法院驳回。2015年,时任兰州市国资委主任杨红心继续盯着该地产项目,后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00万元,入狱12年。

      该企业事件由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主要负责办理该案,先后万厦地产企业法人王永春及股东被以“挪用公款罪”入狱、项目建设方投资人被入狱并非法扣押1800万余元、北京大成律师脱明忠遭死亡威胁、市拆迁办负责人被威胁等数人被传唤、逼供、关押、更改事实并签字等威胁行为。把地产企业的努力打拼所得全部“充公”国有化。

      2021年7月,兰州市国资委再次“漠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连续上演多个戏码,假借企业名义“偷梁换柱”登报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及“先斩后奏”威胁股东逼迫签字,在2021年8月5日,成功“非法侵占” 民营企业股权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8706%股份(简称:万厦地产)及实际控股兰州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亿地产),包含企业名下 “鑫亿城”建设项目的14栋大楼23万㎡楼盘,市场价值近7亿元。

     令人费解的是2016年,原兰州市副市长吴继德入狱后,时至今日兰州市总有那么一股势力不是三番五次,而是四五十次的折腾,某些领导依然坚持对企业进行非法侵占和迫害。造成投资人及股东被暴力威胁后损失惨重,敢怒不敢言,生怕自己和家人遭遇不测。十九大以来,在我国依法治国、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清查的高压环境下,依然对抗国家法律,这背后究竟还有哪些大老虎在支持、包庇着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期待官方的最终调查。

     2009年6月,据中国周刊报道题为《检察官恐吓名律师要将其抓捕关3个月》,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恼羞成怒,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进行死亡威胁。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身为检察官的佟昌新公开进行威胁?如此行为,让人匪夷所思,他究竟是怎么成为的检察官?“局中局,案中案”谁又是他的幕后“保护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治国的理念,岂能儿戏?12年过去了,我们也期待调查组能够查清该事件,给公众一个知情权。

     拍案叫绝:打了13年的官司赢了,终审判决后依然被“非法侵占”
 
      2020年12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表示的意思是:当年没有实际出资证据,改制后没有出资义务。这就意味着,当年没有国资,目前也没有国资。

      2020年12月2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国有资产权<2019>313号《关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意见》。

      两场终审官司,兰州万厦终于赢了。自此,兰州市国资委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官司和行政官司全部结束。

      然而, 2021年7月15日,兰州市国资委再次目无法纪,以公函的形式再次指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直接变更万厦公司工商登记中企业工会委员会所持85.87%股份。2021年8月,兰州市国资委再次“漠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连续上演多个戏码,假借企业名义“偷梁换柱”登报挂失公章、合同章不慎遗失,然而公章和合同章均在股东处保存。及“先斩后奏”逼迫其他股东签字,终于在2021年8月5日,成功“非法侵占” 民营企业股权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8706%(简称:万厦地产)及实际控股兰州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亿地产),包含企业名下 “鑫亿城”建设项目的14栋大楼23万㎡楼盘的物业权,以及企业名下巨额房产。

      据悉,兰州万厦企业改制后,由 36名职工以现金和买断工龄款入股,持股330股,占85%。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据天眼查询,2021年8月5日,违法变更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显示,兰州市国资委侵占股权85.8706%。其中法定代表人更改为陈兆宏,陈兆宏何许人也?如果公司属于国有企业,那么陈兆宏必须是公职人员。知情人士讲述,陈兆宏并非公职人员,而是公司以前的股东,原董事长法人王永春最信任的人。然而,短短几年,王永春进了监狱,他最信任的人摇身一变成了法人和受益人,这里边究竟是否有阴谋?我们也期待专案组能够给公众一个详细的调查报告。

      事件回顾一:企业改制前后始末

      2005年12月27日下午,兰州市城市建设迁拆安置管理办公室文件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关于解决静宁路基本建设用款问题的有关事宜》。议定事项约定,因万厦公司(兰州万厦实业公司已注销)在1997年安置拆迁户和建设职工家属楼借用专项资金剩余760万元因资金紧张未能偿还,要求分三次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会议纪要特别议定:为确保该款项如期归还,必要时万厦公司可将有偿取得的雁滩建设用地出售部分楼位,或采取联建等方式筹措资金归还此款。

      双方债务债权清晰,无它纠纷,兰州万厦实业公司(简称:万厦实业)被依法注销。新公司所有股东成员共同努力还债,新的项目以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厦地产)为核心,与万厦实业公司无关。

      2005年,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永春)收购独立法人企业兰州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亿公司),包含位 “鑫亿城”建设项目的14栋楼的开发权,该项目依次取得项目土地合法手续。由于资金短缺,同时快速找来三家投资公司进场建设。事件回顾三介绍详细经过。

      事件回顾二:企业改制后的合法文件。

      万厦实业公司原属集体企业,改制前归兰州市房地局管理,2007年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改制时,从改制方案制订到改制结果的批准,均由兰州市房管局主持并报市政府批复(见兰州市政府“兰政发[2007]75号)。结论是“万厦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没有国有资产”。

      知情人士讲述,由于兰州市检察院承办人佟昌新邀功心切,既无视法律又丧失底线,多次干扰或施压,导致兰州市国资委主任牛向东等害怕被追究其他贪腐问题,不负责任,对万厦公司不断横加干扰。并多次以公函和其它形式,单方面界定万厦公司为国有企业。

      1、兰州市国资委不顾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超越国资委职能权限,按照西固区检察院的来函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将万厦公司的产权单方面界定为国有资产,侵犯股东和职工合法权益。(该界定意见已被兰州市和甘肃省两级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2、派出工作组强行接管万厦公司,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接管通知也已被甘肃省高级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3、国资委派驻的工作组先强行收走万厦公司核心企业兰州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和营业执照,不断给万厦公司制造麻烦:一是工商变更手续不给办理,答复是“有人打招呼,不能办”;二是公司股东开会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工商局不给办理变更手续,答复是“有人打招呼:不能办”;三是公司股东一致决定对公司进行审计清算,由于万厦地产法人王永春入狱后,工作组指定的负责人内外勾结,挥霍浪费,非法侵占,盖好的楼房随意贱卖,给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

      4、此前多次诉讼中,万厦公司一直坚持兰州市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派出机构,只在政府授权范围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兰州市政府并未授权其对万厦公司进行产权界定。国资委为了达到胜诉把万厦公司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目的,无视国家政策和明文规定,由个别人经过串通后,专门成立一个所谓“兰州市人民政府万厦公司产权界定工作组”,并以工作组名义下发界定文件,将万厦公司脱钩改制前的资产重新定为国有资产,万厦公司再次向兰州市铁路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界定程序不合法,撤销该界定意见。


      2009年6月,据中国周刊报道题为《检察官恐吓名律师要将其抓捕关3个月》,由于案件审理期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组织北京法学专家们对该案进行了专项论证,并递交法庭,这个举动使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恼羞成怒,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进行死亡威胁。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身为检察官的佟昌新公开进行威胁?如此行为,让人匪夷所思,究竟是怎么成为的检察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治国的理念,岂能儿戏?12年过去了,我们也期待调查组能够查清该事件,给公众一个知情权。

      现身说法: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治国的理念,岂能儿戏。

      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会计熊健证实:我今年81岁,时间也不多了。十几年过去了,我始终坚持,用事实说,万厦房地产公司谁投资谁所有,你投资你把证据拿出来,你拿不出证据就不属于你的。干了这么多年,大家凑钱挣钱,都有详细的账目,你(兰州市国资委)跑出来说这全是你的,这完全就是强盗行为!甘肃省高院都判我们赢了,你(兰州市国资委)还要抢。我坚信正义法律是公平的!我们万厦公司一定能得到公道。

      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会计刘铭证实: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没有投资,也没有账目来往。公司公章财务章都在,也并没有丢失。持股股东们没有收到通知,也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变更。违法变更后,兰州市国资委工作人员电话威胁股东不签字就以财务有问题动用手段,联合经侦介入调查。被威胁后,胆子更小......
      事件回顾三:项目完工被“国有化”,巧妙时机迫使企业1800多万被“涉案款”去向成谜,检察院收据漏洞百出。

      2005年,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永春)收购独立法人企业兰州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亿公司),包含“鑫亿城”建设项目的14栋楼的开发权,该项目依次取得项目土地合法手续。由于资金短缺,同时快速找来三家投资公司进场建设。

      2006年初,甘肃鸿毅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鸿毅公司)与兰州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亿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合同,由鸿毅公司负责开发8#、9#、10#号楼建筑面积约1万㎡,每平米地价1000元,共1000万元,合同签署后鸿毅公司向鑫亿公司支付700万元。联建合同约定在鑫亿公司名下为鸿毅公司单独成立“第一项目部”建立独立银行账户 ,并约定项目由鑫亿公司统一管理、财务统一核算、自负盈亏。同年5月开工,施工过程合格达标,建设十分顺利。

      在此基础上,2007年1月25日,鸿毅公司与鑫亿公司双方协商再次签订了仍然以“第一项目部”城建5#、6#楼的联建协议,建筑面积约3万㎡,每平米地价款1100元,共计地价款约3300万元。合同签署后鸿毅公司向鑫亿公司支付1000万元。由于项目资金需求较大,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鸿毅公司可用自有资金投资的5#、6#、8#、9#、10#楼以项目公司鑫亿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由鑫亿公司对资金进行监管审批,只能用于购买5#、6#楼所有的建筑材料、安装材料、设备及支付施工单位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挪做它用。

      2007年8月,以5栋楼为抵押,顺利在招商银行先后申请到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用于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招商银行与鑫亿公司共同监管并合法合规使用资金,独立账户专款专用,账目清晰。由于建筑质量口碑好、房价低,房屋销售十分顺利。贷款约定三年,仅使用了一年半就提前将招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鑫亿城项目一切进展顺利的同时,突遭晴天霹雳。2009年7月27日,鸿毅公司2位股东李新民、阎开敏分别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以“挪用公款”为由依法逮捕。同年,9月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段卫东以“系王永春等人挪用公款案”为由从甘肃鸿毅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鸿毅公司)转走支票1800万元。同时,依次扣押公司股东王永春工资卡42万余元;扣押股东阎开敏25万元现金。2009年10月在关押近3个月后,李某某、阎某某、乔合群(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别被取保候审。然而,佟昌新、段卫东两位检察官在给三位当事人开的案款收据时写的却是“今收到”大沙坪检察院款项,而且记账经办人也是两位检察官的名字,出纳会计不见签字。时至今日, 1800多万元的款项究竟去哪了?为啥还不给退?对于佟昌新、段卫东两位检察官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十分疑惑,谁指使谁授权?

      2012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等对其进行起诉。在不服判决后,案件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时隔两年后,2014年9月29日,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王永春(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有期徒刑20年。

      同时,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阎某某(甘肃鸿毅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挪用公款罪、犯行贿罪”判处李某某(甘肃鸿毅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乔某某(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阎某某讲述,被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带走后,8天8夜不让趟下,就让坐着,不承认就一直让坐着,身体根本就吃不消。一个民营企业怎么就“挪用公款罪”,基本法律常识都没有吗?跟谁说都不信检察院能办这事。

      根据综上情况,疑点:

      1.甘肃鸿毅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鸿毅公司)属于自然人、股份制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企业自负盈亏,账目清晰,怎么就被“挪用公款罪”?

      2.鸿毅公司和鑫亿公司在合作时,分别属于两个股份制公司,仅属于两家公司在项目建设中的经济合作关系。依法依规向招商银行贷款的3000万元,均为鸿毅公司和鑫亿公司共同使用,财务明细清晰,为鸿毅公司设立的“第一项目部”独立账户负责提前还款3000万元,何来公款一说?

      3. 万厦地产的官司打赢了,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鸿毅公司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以“挪用公款”为由划走的1800万元就应该积极退还。该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判决中不予理睬,也不做任何判决。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的赃款赃物,查扣的款项应同案件进行同案移交法院,既然以“挪用公款罪”查扣的1800万元,判决结果自始至终从未提起。至今整整11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将“涉案款”1800万元到底弄哪去了?期待上级职能部门和中央巡视组能够彻查。

      4.“多方协作 里应外合”,检察院负责先抓人,市国资委负责侵占财产。拿法律当游戏!借用执法便利达到“合法”侵占的目的。鑫亿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陈兆宏一点事情也没有,反而转身又成为了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真有实力还是他人的傀儡?是否涉嫌里应外合侵占民营企业的财产?

      诉求:

      1.当事人李某某、阎某某诉求,请求依法依据查实企业发展的来龙去脉及所有证据链、银行贷款及还款、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依法撤销“挪用公款罪”这一项罪名。

      2.依法返还扣押甘肃鸿毅置业有限公司的1800万元、现金25万元、王永春工资卡42万余元。

      3.官司打赢了,非国有企业,应依法撤销王永春“挪用公款罪”。并依法恢复企业法人资格。

      4.依法撤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违法违规变更股权行为。

      5.依法追究兰州市国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追究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佟昌新、段卫东等检察官的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追究迫害企业的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8.以上调查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让公众拥有更多知情权。

      时至今日,股东们始终也想不明白究竟错在哪?明明是一家民营企业,咋就成了国有企业。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司也打赢了,打赢后,兰州市国资委还要强行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单方面强行换掉、股东被换掉!兰州市国资委侵占股权85.8706%,法人换成股东陈兆宏。陈兆宏在民营企业非法强行变更为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扮演着什么身份?按照现在的违规变更为国企,他是公务员吗?违法违规的行为就没人敢管?究竟是谁在背后指使兰州市国资委?又是谁在愚弄着法律的天平?

      贾新民跪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监委、甘肃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省政法委、省公安局、省检察院、省法院、兰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介入调查,依法查处兰州市国资委侵占兰州万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和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幕后保护伞,还兰州市的法治蓝天。

      希望知情人士能够提供更多线索,贾新民泣求:“我愿意为我所提供的一切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果因为我的信访,伤害到了我的家人、孩子、朋友和帮助我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是以我入狱、失踪、死亡为代价,请大家为我的家人、孩子和朋友们主持公道。”

      针对该事件,我们也将持续给予关注。促请社会各界法学专家、新闻媒体关注事态发展,坚信正义的阳光必将照亮每一个角落。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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